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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内部持股定新规 城商行上市或重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 10:38  财新网

  城商行上市去除政策障碍后,受域平衡等因素影响,盛京银行可能成为排队上市中的幸运儿

  【财新网】(记者 冯哲)紧随农行、光大银行上市脚步,在上市门外受阻数年之久的城市商业银行又看到了曙光。

  近日,财政部及“一行三会”共同下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下称《通知》),对员工持股比例、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上市和流通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相关统计工作将于2010年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近两年多来,自然股东人数过高等问题,使得监管当局对城商行上市颇为谨慎。由于历史原因,城商行多以合并当地城市信用社而来,天然存在股权结构分散、自然人持股、员工持股多的问题。

  针对申请上市的银行,《通知》要求,由原来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定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为控制上市造富效应、防止高管套现风险。《通知》对员工股锁定期进行了严格规定。

  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承诺金融企业上市之日期,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由于内部员工股权结构复杂,可能存在上市前的利益输送,藏污纳垢,证监会一直对员工持股、自然人持股心存警惕。行至2008年10月,囿于城商行、农商行股东人数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仍存抵牾,证监会暂停两类行上市审核工作。

  2007年7月和9月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分别挂牌上市后,银监会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内部职工股的股权变更审批也悄然暂停。同年11月7日,银监会发文指示各分局密切关注辖内城商行、城信社股权变更情况,要求在相关指导意见下发前,各行、社股份公司不得新募集内部职工股,同时暂停涉及内部职工股权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

  针对信托代持、认购资金来源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要求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

  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

  对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

  《通知》强调,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有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当期基准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的股份应逐步实行集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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