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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高新上市被否或涉董秘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 02:2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赵笛

  昨日(8月27日),证监会发审委发布公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诚高新)首发未通过。

  在此之前,本报曾独家披露,嘉诚高新花巨资引进当地环保局因受贿而被撤职的前处长戴洪刚担任副总和董秘一事。(详见《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8月25日报道)

  多方沉默面对

  在嘉诚高新董秘“资格门”事件曝光前后,本报记者曾致电相关部门,但各方均未给记者以明确回复。

  嘉诚高新的投资者电话先是无人接听,然后就变成了无法接通。不过,记者还是通过其网站打通了公司总机。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领导都出差去了。墚记者追问去哪出差时,她表示是拜访客户去了。随后记者进一步问她是否知道公司董秘曾经受贿一事,她表示没有这个事,也没有看到相关报道。

  记者也就戴洪刚董秘资格一事咨询了负责此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人朱洪超。朱律师表示正赶时间,目前要去机场。他让记者自己阅读《公司法》147条的有关法规,并表示行政方面的法规也是有的,但要看是否适用。另外,董秘是否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值得磋商。(注:戴洪刚除了是董秘,还是董事、副总经理)。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山证券工作人员则表示相关人员不在,随后会请相关人员予以解答。但至今中山证券也未与记者联系。

  曾经聘请戴洪刚做董秘的霞客环保(02015,收盘价9.17元)同样无人接听电话。

  信披涉嫌违规

  “本着对证券市场的尊重,各方应积极回应此事。”一位在业界颇有名望的新股研究学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聘请戴洪刚,应该是知道有风险的。董秘在公司与投资者间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有理由担心和质疑其资格。

  根据律师的指引,记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中发现了这么一个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另外,3.2.4条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似乎也与现实有些出入。

  从法律的角度看,戴洪刚免于刑事起诉,只能说明其没有犯罪,但其受贿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在嘉诚高新的上市招股书中,戴洪刚没有申明“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查处的情况”,显然属于信息披露违规。

  上海某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本记者采访时表示,董秘资格是需要交易所审查的,在提交的简历里面可以不写,但既然是承诺书,那就应该有什么就写什么,不能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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