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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IPO挑战法规公信力 保荐机构是自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 07:40  大众证券报

  5月31日,杭氧股份将在中小板IPO,发行新股7100万股,此次杭氧股份IPO唯一的保荐人是华融证券。华融证券为华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融公司持有其99.34%的股份。与此同时,华融公司还是杭氧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持股22.549%。而根据相关法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7%,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杭氧股份IPO与上述法规严重不符。

  保荐机构原来是自家人

  即将于5月31日发行新股的杭氧股份,第一大股东为杭州制氧机集团,持有公司76.02%的股份。二股东为华融公司,持有公司7441万股,持股比例为22.549%。其他的三位股东均为小股东,持股比例不足0.5%。

  本次杭氧股份IPO,最引人关注的是保荐人华融证券。华融证券的控股股东正是杭氧股份的二股东华融公司。华融公司持有华融证券99.34%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杭氧股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示:因持有股份升值等利益,华融公司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保荐人施加影响,并通过保荐人对保荐代表人施加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依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并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推荐发行人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保荐职责。

  公然挑战现行法规

  尽管杭氧股份声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严格履行保荐职责。但本次由华融证券单独担任保荐人事项本身,就与现在相关法规不符。

  根据2008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太离谱了,按照法规规定和华融证券与杭氧股份的关系,完全符合违规条件,但杭氧股份还是冲破层层关卡,堂而皇之地IPO了。 ”昨日,一位投行人士愤愤不平地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说。

  减持承诺与事何补?

  针对华融证券担任杭氧股份唯一保荐人违规的质疑,华融证券曾澄清说,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7日颁布)之前,华融证券已经完成了杭氧股份IPO发行股票申报工作。华融证券担任杭氧股份的保荐机构是历史政策形成的,是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

  尽管华融证券表示担任保荐人并不违规,但华融投资还是有些“心虚”。在杭氧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华融股份承诺,在杭氧股份完成上市并在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限售期满后,将减持其持有的杭氧股份的股票,直至持股比例降低至7%的范围内。

  “证监会之所以作出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不超过7%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保荐人在保荐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如果等杭氧股份上市后,华融再减持到合规的比例,那又有什么意义呢?”上述投行人士说。    记者 于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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