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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证券:独自担任杭氧保荐人合法合规

  ⊙记者 张欢

  近段时间以来,市场上对于华融证券独自担任杭氧股份保荐人的合规性产生质疑。对此,华融证券副总裁宋德清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公司独自担任杭氧保荐人是在历史沿革的特殊背景下形成的,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资料显示,3月5日成功“过会”的杭氧股份大股东为杭氧集团,持股76%;二股东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22.5%,而杭氧股份IPO保荐人正是华融公司持股99%的华融证券。有市场人士指出,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华融证券独自担任杭氧股份保荐人的行为涉嫌违规。

  宋德清称,杭氧股份是2001年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债转股企业,华融资产持有的杭氧股份的股权系执行国家债转股相关政策形成。自2001年起至华融证券成立前,由华融资产负责杭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期改制辅导相关工作。

  “2007年9月华融证券成立后,承继了华融资产的上市保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相关业务,也自然承接了杭氧股份的IPO保荐辅导工作。在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前,华融证券已经完成了杭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工作。”宋德清说。

  另据华融证券内部人士透露,担任杭氧股份IPO的两位保荐代表人是华融资产的“老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承接了杭氧股份的债转股工作,华融证券成立后转战到华融证券投行部,继续负责杭氧股份的上市工作。

  也有市场人士指出,早在2003年12月28日,有关部门就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同样也规定了“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华融资产本身已涉嫌违规。

  对此,宋德清表示,上述法规是约束一般保荐机构开展的保荐业务的规定,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其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保荐业务时,是依据2000年11月10日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也仅能从事其资产管理范围内(含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的保荐承销业务。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含政策性债转股企业)的保荐承销业务时,并不受7%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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