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沩
12月14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审核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事宜。
截至当日晚间8时许,证监会并未对外公布审核结果。
上海一位资深保荐代表人指出,新北洋上会通过与否,最大的关卡是公司两年前的一桩增资扩股实为管理层MBO,而且其具体操作违反了国务院国资委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2007年6月30日,新北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2200万股,并根据评估价将新股定价为1.3元。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利丰”)认购了2000万股,原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认购200万股。
公开资料显示,联众利丰,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门洪强和丛强滋分别持有联众利丰18.19%和17.5%的股权。是时,门洪强兼任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洋集团)和新北洋董事长,丛强滋则为北洋集团副总经理、新北洋总经理。直到2009年3月16日,门洪强和丛强滋方辞去北洋集团的职务。
北洋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06年12月31日,新北洋的净资产为1.32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46元,比评估价1.2987元高12%。联众利丰注册资本只有1600万,离2600万的认购额尚差1000万元。
于是,联众利丰分别向大股东北洋集团、三位自然人、8家民营企业借款308万、272万和420万元。
上海一位保荐代表人指出,联众利丰向北洋集团借钱认购新北洋股权一事,明显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这一《规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2005年4月11日颁发。
根据《规定》内容,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联众利丰实质上为新北洋管理层门洪强和丛强滋控制的公司,它们认购新北洋股份时,从新北洋的大股东北洋集团借款,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不过,北洋招股书申报稿披露,联众利丰与北洋集团这一借款行为,由威海市国资委批准。上述保荐人指出,威海市国资委批准的只是借款合同。而且,就算威海市国资委默许了联众利丰从北洋集团借钱买新北洋,这种做法仍然与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相悖。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国务院国资委会要求山东省国资委来认定,这一做法是否合规。
另外,联众利丰向门洪强、丛强滋、宋军利借款272万元,这三人的资金来源则为各自向银行的个人借款。对此,上海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这相当于联众利丰从银行借钱买入新北洋的股权,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贷资金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今年出台的并购贷款除外)。此外,这三人向银行贷款时,贷款合同中会指定用途。银行不可能同意让三人从银行借钱,再借款给别人。这三人肯定是改变了贷款用途,这是当地银行监管不严,让三人钻了空子。
12月14日晚间时分,记者为此事致电新北洋,但接线员表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的人都在北京跑上市的事,无法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