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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市值配售针对性不强 一人一手不可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3日 22:10  证监会网站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充实和完善询价制度,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新股发行中,前面讲到了跌破发行价、有风险的情况,那么对中小投资者来讲到底利益何在?

  答:前面对新股风险、向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的内涵作了说明。对中小投资者来讲,新股有没有利益呢?首先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新股没有绝对利益保障,特别是在经济、股市都不好的情况下,新股风险会加大。但是国际上一般在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承销商都会在新股定价时给二级市场留有一定的空间,维护好投资者关系,同时也建立发行人长期的信用,为未来发展和融资打下基础。因此,长期来看大部分新股上市后会有溢价。其次,从我国来看,历史上新股上市后大部分有较大收益,超过国际上的一般水平,当然国际上也有高溢价的例子。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后,新股收益趋势上会收窄,而且是否有正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

  这次分步推动改革,有一个主要考虑就是逐步培育市场机制,使参与主体更成熟,从而形成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之间的良性的投资生态,达致一、二级市场间有序的关联关系。相信经过改革和持续完善,投资人对新股的利益及其风险,会有合适的预期和判断。从机制培育的角度看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三个主体,投资人的约束力度尤需要加强,投资人约束力度强本质上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好保护。投资人的约束作用根本上要靠自身强化,难以长期用行政或其它力量替代,认识到这一点对改革和发展都很重要。

  记者:此前有市场人士建议采取 “市值配售”、 “一人一手”等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对此《指导意见》并未采纳,能否谈一谈主要考虑因素?

  答: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是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环境下采用的,当时只有流通股股东可按市值参加股票配售,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参加股票配售,所以中小投资人通过市值配售可以获配较多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如果继续采用市值配售,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均可参加配售,那么新发股票将主要配售给大股东,而不是中小投资者。因此市值配售针对性不强。

  对于一人一手,有的市场在发行大盘股时偶尔采用对散户一人配售一手的发行方式,这主要是基于市场散户投资者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并且是在将发行总量的绝大部分配售给机构之后,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散户进行“一人一手”配售。而目前A股市场散户数量庞大,沪深两市开户数已超过1亿户,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做到“一人一手”。因此,该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

  不论是“市值配售”还是“一人一手”的建议,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指导意见》虽未直接采纳建议本身,但充分考虑了这两项建议的意图,并通过网下网上渠道分开、网上申购设置上限的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中签率。

  记者:有市场人士建议提高新股网上发行比例,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意愿。还有市场人士建议推出存量股份发售,增加供应量,实现所谓全流通发行。对此本次改革是否有所考虑?

  答:从国际经验看,机构投资者更具有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更有力约束,因此新股发行普遍由机构投资者参与定价。为使机构承担与定价相匹配的责任,防止定价的随意性,一般将发行总量的90%以上配售给机构。我国现行做法已经考虑了特殊国情,将大部分新股(50%—80%)向网上发售,如果进一步提高比例,则网下的机构投资者定价的真实性会有较大疑问,进而可能伤及股市的内在机制。因此,我们维持现行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的规定不变。

  对于存量发售,在境外成熟市场较为普遍。境内引入存量发售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因素,减少限售股份积累。但也不宜过分夸大存量发售的作用。首先,定价合理性与股份流通数量之间的关联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新股定价本质上是对一个拟上市公司定价,定价对象是公司全部股份,关键是如何判断公司本身的价值。其次,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已经是全流通发行,部分股份限售与全流通发行并不矛盾。从世界范围看,成熟市场对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有法定或依惯例的6-12个月限售期,按照惯例的限售,其期限长短取决于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约定,并非法定强制。限售的安排,其出发点在于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第三,存量发行是原有股东将股份变现,资金流向原有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认识。此外,存量发行法律上还有限制。对存量发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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