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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四箭齐发 正式实施后重启IPO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3日 03:3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市场期盼已久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于公开征求意见。

  5月22日下午,证监会发布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四项改革措施:主承销商控制询价和申购报价并设置每笔申购最低申购量;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今日焦点2009年5月23日发行体制改革 IPO重启箭在弦上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重启IPO的重要前提条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安排新股发行。寻找能源板块的十大基金“捕手” 挥舞价格屠刀 小投行争抢创业板 产能过剩 风电产业将遭遇大洗牌 成功借壳 “中国电科”系资本版图再扩张 B2C“新贵”京东商城平价打天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统筹兼顾改革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而上述四项措施仅是改革第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该发言人的说法,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重启IPO,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是6月5日。

  各主体“归位尽责”

  通气会上,该发言人提到最多的一个词是“归位尽责”,这被归纳为本次改革的原则,即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体现该词的第一个项改革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承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要求,操作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不一致,必须把它剔出去。将来还有一个空间,如果(询价机构)上次行为不规范,将来的业务可能受限。”该发言人对本报记者解释说,下一步将出台针对承销商的严格现场检查制度,现在的电子化发行能做到所有行为留痕,如有承销商违规,将受到相关处罚。

  同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

  该发言人说,询价机构在询价和配售、申购过程中,如果前后所报价格自相矛盾,将触犯询价制度大忌。即如果前后表达意思不一致,说明最终定价信息有问题。

  “如果报价信息失真,不是真实的想法,整个定价就会有疑问,所以为了让原来设计的机制起作用,让询价机构真正发挥专业能力,必须是实价,不能再有虚的价格。”该发言人说。

  在他看来,这一措施将最大限度实现“真实报价、真实申购”,使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卖双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针对投资者“归位尽责”的改革是,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要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

  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一直是本次发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最高的呼声之一。此次改革有一半内容针对于此。

  第一项措施是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也就是说,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何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申购新股,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

  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曾有近20%的机构参与过网下申购后再去网上申购,这也是被指抢夺中小投资者份额的做法,该改革措施将使这部分股份份额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

  第二项措施是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即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当然,证监会给出了指导性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1

  “这是限制机构的资金优势,以前一个新股有很多申购账户的资金量非常大,我们所做的一些调节,会体现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意思。当然,维持现行的网上网下配售比例的规定不变。”该发言人说。

  目前发行体制中的回拨机制依然未变,即小盘股最高不超过20%、4亿股以上大盘股最多不超过50%的向网上回拨比例,这也被认为是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一个机制。

  证监会对询价制实施结果的统计显示,实践中大部分大盘股都有回拨,其网下部分申购最终仅27%左右,中小盘股则基本为20%。

  “这些措施可以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质量和效率。”该发言人说。

  将完善回拨和中止机制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是要“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前述措施仅为改革第一阶段,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将分阶段推出。

  证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发行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包括五方面,其中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增加定价过程股票分配机制的弹性、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等四项,本次改革中均有涉及,唯一尚未提及的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机制”。

  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说法,将进一步明确回拨机制、发行中止机制。而回拨机制中,参与网下定价的机构应承担更大责任。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意向不能达成一致情况下,可以中止发行,此后,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可重新启动发行。

  “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新股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卖双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得到提升;风险明晰前提下,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得到重视;显著增强一级市场风险意识。”该发言人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明确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是重启IPO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次通气会上,新闻发言人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并正式发布后,即会安排新股发行。

  记者获悉,现已过会尚未发行的企业有30多家。

  链接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其他改革措施,在统筹兼顾市场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的基础上,择机推出。

  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制定相应方案,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水平,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经营活动中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等方面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从而形成对市场的理性引导。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部分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关自律组织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参与新股发行的承销商、询价对象、股票配售对象、证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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