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时,证监会还推出多项改革措施,备受业界关注。如“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本轮改革亮点颇多,实属众望所归,利好股市。
本轮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包括五大方向: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业界普遍认为,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推进一直被业界高度关注,这一改革方向得到诸多业内权威人士的支持和认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微博]就曾明确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从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内容来看,证监会改革进程有条不紊。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强调称,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另外,对于市场一直特别关心的新股发行“三高”、“圈钱”问题,本轮改革意见明确三项针对性措施,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证监会此轮改革方向明确,有的放矢,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规范新股发行,遏制新股炒作具有决定性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本轮改革措施中,证监会下发《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通知》指出,考虑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一是提高借壳上市门槛,抑制市场炒作;二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防止市场监管套利。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引导资本等市场资源和监管资源向规范运作程度高的绩优公司集中,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的总体大局。
事实上,2011年8月,证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时,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此次《通知》是证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
在备受争议的新股高价发行问题上,监管层一直用心良苦,一系列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均衡、健康发展。应该看到,监管层解决新股发行问题的态度坚决,然而,任何改革都不会立竿见影,一步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不过,从证监会本轮以及此前发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来看,监管层正以市场化改革方向为基础,在完善发行环节的基础上,配套证券市场各个相关领域的改革,用系统和全局的目光对待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同时,加大市场化约束,极力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最终实现新股上市定价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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