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改革:监管部门不再做新股定价“裁判员”

2013年12月02日 04:3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这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中心意味着监管部门不再做新股发行的‘守门人’。”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了新股发行将向注册制过度,这也意味着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将进入到成熟市场的发展阶段。

  实际上,国际上发达资本市场都经历了新股发行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发展过程。11月3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昨日接受《证券日报》表示:“预计明年是过度期,2015年将有可能全面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

  据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向注册制过度,同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改、调整,并且仍然需要制定一些可操作性的细则,如对券商等中介机构相关责任的认定。”宋国良认为,此次《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宋国良指出,《意见》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将面临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等约束,这有助于捋顺未来注册制实施后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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