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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多项细则待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2日 07:34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4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3月3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会计师职责。对于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指导意见》明确引入了除市盈率外的其他定价方法。

  对公司治理结构

  提出进一步要求

  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根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市场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第二,会计师的诚信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的执业要求;第三,建议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获得批文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第四,行业市盈率应更多是询价和定价的参考,不应该成为指导价,应该细化并明确超过行业市盈率定价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五,《指导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措施,应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

  “25%规则”

  还会有相关操作细则

  就“25%规则”,《指导意见》规定其适用前提为“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较之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明确引入了除市盈率外的其他定价方法。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在适用“25%规则”时会有灵活性,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定价和估值方法,也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这一规则还会有相关操作细则。

  他强调指出,《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未推出“美国式招标”

  关于一些市场人士推荐采用的“美国式招标”,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需要进一步论证。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  关于引入独立第三方风险评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的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风险评析报告重点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析,不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不荐股。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相关费用由协会和交易所承担,不增加市场主体的费用负担。同时,协会将出台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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