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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股说明书促使新股合理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5日 03:02  证券日报

  专家认为,高市盈率书面说明防止发行价严重偏离公司价值

  ■本报见习记者 左永刚

  近年来,在新股发行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招股说明书趋广告化现象比较严重。诸如“行业领先”、“国内领先”等比较笼统的广告化语言。招股说明书缺乏少对于企业自身企业优势、竞争力等方面描述,尤其缺少一些客观数据,很难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发展前景以及潜在市场风险。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过程中,对新股发行人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的流程及书面报告制度,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对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风险揭示、平均市盈率选取的要求,对超募资金用途或资金缺口的解决方案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披露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发行人对新股的高市盈率定价,使新股发行价更能体现公司价值和市场的认同度,从而有利于抑制投机炒新现象,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对此,曹俊表示,此举将有效防止新股发行价严重偏离公司价值与二级市场股价,避免出现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现象。

  曹俊认为,作为事后监管的措施,对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管、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人及项目组成员等采取监管措施并记载诚信档案,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发行人故意提高盈利预测操纵发行价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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