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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强化信息披露或向注册制转变作铺垫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5日 03:0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业内人士认为,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4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新股发行改革终于将要揭开面纱。

  证监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业界认为,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埋下伏笔,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个IPO流程的重中之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微博)表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克星,同时也是有效市场的最基础性要求。其实,一些企业上市信息造假及过度包装,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必然结果。信息披露越是不充分,企业上市信息造假及过度包装就越有机会和空间。

  与此同时,董登新表示,从这一句话中,我们似乎可以闻到未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终极目标——注册制的味道:即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这是注册制对基本制度环境的要求;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是注册制交给投资者和市场的权利——由投资者自己判断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投资价值;同时,强调要落实发行人及证券中介在IPO过程中的各自独立的主体责任,这正是注册制在看似宽松的市场化约束前提下的严厉“问责机制”。

  “在国外,企业上市后,如果一旦发现欺诈上市,或是上市信息严重造假,那么,所有在上市文件上签字的发行人及证券中介相关责任人,都将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这种法律威慑力无人能挡。各市场主体各就各归、归位尽责,应该不是说着好玩的。”董登新表示。

  西南证券(微博)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微博)认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信披责任,暗示可能逐步走向注册制。

  业内人士认为,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也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作了铺垫。同时,从完善信息披露入手,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也有利于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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