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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体建言新股改革 应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5日 20:53  新浪财经微博

  新浪财经讯 3月25日晚间消息 新股发行三高问题各方热议,制度改革是题中要义。今天下午举行的中国投行竞争力论坛上,券商集体建言,呼吁赋予券商自主配股权、放宽网下发行比例限制,取消网下发行锁定期、给予主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权利等。

  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

  “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目前已成为资本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而这一话题也写入了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中。

  自今日举行的2012年中国投行竞争力论坛暨首届“中国投行业金牛奖”颁奖典礼上,国内知名券商集体建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安信证券总裁助理曲国辉称,新股发行中的“三高”,主要是因为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容易形成共同利益,承销商的收入与发行人的定价、融资规模有关,而与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利益无关。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询价对象相对有限,只有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六类机构,虽然2010年起也允许承销商自主推荐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仍然没有成为询价和配售对象;

  2、由于承销商不能自主决定配售对象和配售比例,后果就是“撒胡椒面式”的比例配售。比例配售对配售对象和承销商均没有较强利益约束,承销商为了体现自己的市场定价能力和维护发行人及自身的利益,必然导致倾向较高的定价。

  “解决定价失衡必须赋予承销商配售权”曲国辉给出解决之道。他认为在现有发行制度下承销商主要对新股发行的卖方负责,只有赋予承销商配售权,才能在机制上保证承销商对新股发行的买方负责,承销商才有动力在融资方和投资方双方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

  但在给予承销商配售权的同时,也必须严格约束承销商的定价和配售行为,让配售过程尽量公开和透明,防止内幕交易导致的利益输送。对承销商故意损害投资方或融资方利益的行为,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确保逐步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

  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上限

  中信证券执行总经理方浩则建议称,应当放宽网下发行比例限制,扩大网下发行比例,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他说,适当的扩大网下配售比例,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一个投资关系,可以促使询价机构更加准确,确定市场的稳定性,

  中金董事长李剑阁在两会提案中也提到同样的建议,其建议考虑提高或取消新股网下发行的比例上限,通过加大机构投资者在网下的认购比例,增加机构在定价时的话语权和责任感,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优化公司的股东结构。同时,考虑取消网下机构配售部分的锁定期限制,增加在新股发行和上市环节的存量股份流通性,增加新股上市初期的股票供给,抑制“新股热”的现象。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此外,国泰君安副总裁刘欣还建议,应当给予主承销商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权利。广发证券(微博)投行综合部总经理何宽华也建议,应当允许国会后允许调整发行价格。对券商的发行方式创新给予宽容。(丁蕊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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