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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分清归真堂的法律与人道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 00:59  经济参考报微博

  □浩瀚

  算起来,有关归真堂(微博)“活熊取胆”的争议,已经不是一两天的事情。早在几年前就有媒体对归真堂大加挞伐,但至今仍然是一场“口水战”,道理纠缠不清。对于归真堂事件,只有法律的归法律,人道的归人道,才能从争论的云遮雾罩中理清脉络。

  从法律上分析,要说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归真堂活取熊胆不涉及猎捕和杀害,并不违反这一规定。并且《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禁止虐待动物规定《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公司法关于股票上市的规定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虐待动物。所以,归真堂“活熊取胆”生产与上市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但是,归真堂生产含有熊胆粉的产品作为保健品卖,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因为,根据《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的规定,卫生部2001年起不再审批作为保健品的熊胆粉,从这个规则出台开始,熊胆粉的原料不可以再用于任何保健食品。而且,该规定出台前,卫生部只审批过两种含熊胆粉的保健品,都不是归真堂生产的。但是,归真堂以保健养生为加盟定位,销售熊胆茶等含熊胆粉的保健品,这种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所以,从法律角度上讲,人们不能阻拦归真堂“活熊取胆”生产,也无权阻拦归真堂的产品流通。但是,向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要求他们进行查处。

  人道的角度上讲,反对“活熊取胆”的人士有权号召大家关注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有权号召大家不选择使用归真堂含有熊胆粉的产品。从人道角度谈,反对人士还有一个领域大有作为,那就是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推进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出台。目前,归真堂“活熊取胆”虽然为现行法律所不禁止,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状况应当继续存在。

  只有法律的归法律、人道的归人道,我们才能进退有据,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市场经济自由与促进人类文明之间取得平衡。

  整治虚假广告还需加大处罚

  □孙瑞灼

  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委28日召开会议,商讨打击违法广告。国家工商总局的局长周伯华表示,要在2012年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的力度,坚决遏制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这样一个现象。

  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和整治,然而,虚假违法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打屡犯。这是为何?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与虚假违法广告处罚力度过轻、执法不严有关。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盛行的重要原因。

  《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令作假者感到庆幸的是,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如果不慎被工商管理部门拿着,缴纳的罚款就算是学费,这点费用早晚还能从受骗的消费者手里蒙回来。就算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另外注册一个公司,照样能重操旧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虚假广告行为也作了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5年,“哈佛戴高乐”增高药品因存在严重虚假广告,策划实施这场骗局的老板被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依法批准逮捕。然而,在实践中违法广告者众而如“哈佛戴高乐”般被处罚者很少。除了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外,更重要的是哪种情况算是“情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刑法规定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相应。过轻的刑期使刑法在违法广告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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