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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需解决四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0日 03:03  证券日报

  ■李明宇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业界一直在讨论。笔者认为,对于这一制度的改革,当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缩小发审委审批范围。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发审委的存废是人们热议的焦点,发审委主导的审批制带来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从长期看,取消发审委,将新股发行全面推向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短期内我们应该看到,这样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方面,发审委的存在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而《证券法》的修订须经全国人大,非证监会一家所能主导。另外,当前发审制度背后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也会给改革带来不小的阻力。

  但是,当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可以从逐步约束发审委的权力,缩小发审委审批范围入手。尤其是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发审委根本没有能力判断的事项不做实质审批。

  其次是试水存量发行。

  存量发行有利于缓解新股扩容压力,引导投资人理性判断上市公司价值。从海外经验来看,存量发行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公司IPO时,老股东对外出售一部分股份;第二种是公司上市后进行的存量发行。

  再次,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如果想走向市场化,最重要的基础是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的事后处罚,“放”可能就会带来“乱”。当前发行制度改革,如果要加强信息披露,那么一定要有严厉的惩罚制度。

  对于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处罚一般是三年左右,罚款一般是违法收入的1~5倍,相比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力度显然不够。美国在这方面最高可以有20年的监禁,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只要证明公司报告有虚假陈述就可以处罚。美国法律对财务重述实行CFO、CEO、高管和审计师等不仅追究刑事、行政责任,还追究个人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会让直接责任人倾家荡产,甚至终身不能执业。

  最后要解决公司上市前后股权激励方案衔接的问题。

  当前公司的IPO成了造富机器,一些公司高管在上市后,锁定期一过就套现走人。这不仅伤害了上市公司自身,高管频繁套现也伤害了二级市场的股民。但事实上,许多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比较严苛的股权激励制度,希望能够长期留住高管和人才,但是由于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没有实现上市前后股权激励制度的衔接,导致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制度在上市后成为废纸一张。

  具体来说,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公司在上市前实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般会设定比较长期的锁定期。但是一旦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之前设计的锁定期便失效,而变成了统一的且大多是一年的锁定期。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在公司IPO时,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管开设专门的证券登记结算账户,尊重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作者为本报财经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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