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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上市互保有待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5日 02:31  证券日报

  ■肖怀洋

  有媒体报道,银河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正在筹备上市事宜,且银河证券(微博)和国泰君安证券(微博)互为对方上市的保荐机构。二者都是券业航母,自然吸引人眼球,然而笔者感兴趣的是后面提到的互为保荐机构。

  翻阅相关上市规定,并未有明文禁止券商互相成为对方上市保荐机构,只是对双方股权关系上有一定的限制。既然如此,双方互为保荐机构在法理上说得通,但于情理上则需要探讨一番。保荐人顾名思义就是具有证券经营牌照的证券交易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上市推荐,并对其负有一定的保证责任,而且在上市之后要对企业有一定期限的持续督导期。那么我们可以把保荐人理解为质检员、促销员和售后监督员,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重要角色如何能够互换?更何况保荐人是按照上市募集资金额收取保荐费用的,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假如互为保荐难保不会出现利益输送。

  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并非笔者小人之心,而实乃惊弓之鸟,相信这不光是媒体人更是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感受。就拿广为诟病的询价制度来说,一些询价机构或碍于情面或有利益关联会在询价中帮忙抬高发行价,那么在保荐环节我们就有理由怀疑是否也有一样的问题存在。联系到郭树清主席日前发出了IPO能否不审的疑问,这是一个大胆的探索,IPO由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是大势,但首先保荐机构要有很强的独立性,一个有利益关联的保荐人很难服众,在目前的情形下,我们只能够严审,对于互保我们也有理由说不。

  保荐机构充分的独立性是基于制度的透明和信息的公开,倘若信息不对称,保荐人就有空间将天秤倾向于一方。在最近证监会的改革中,就对信披制度做出了修改,比如拟发行人申报稿预披露期从原来的5天延长至一个月,这样的好处是市场有充足的时间对拟发行人进行公众审核,如和邦股份招股书一公布,就连不可阻挡的“海底捞”潜伏的PE底细市场都能了如指掌。

  增强保荐机构的独立性还要从奖惩制度入手,对于尽职调查、诚实守信的保荐人要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要严惩。当前监管部门大力查处了一批保荐代表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保荐机构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却不够,让市场有序进行就要增加违规成本,甚至连同发审委委员都要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

  市场本身就是个大的角力场,以上拙见只是希望能为这场脚力建立起完善的规则,如此才能让互保变为互博,让市场效率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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