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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华股份保荐人遭炮轰 律师称违法应该受罚

  尽管冠华股份“二次上会”依然被否,但“旧版”招股书造假事件显然也不应就此结束,参与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难辞其咎。

  对此,有证券业律师表示,一旦确定冠华股份第一次上会提交的材料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三种情形之一,就应参照相应法律对保荐机构等中介给予相应惩罚。

  保荐机构未尽责

  在2010年6月份的“旧版”招股书中,发行人冠华股份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签字、盖章确认。

  当时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法人代表郭林、保荐代表人梁亮和刘凡以及项目协办人陈灿雄也都在2010年6月9日对“旧版”招股书进行了签字、盖章,并声明“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时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也于2010年6月9日盖章、当时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建军、签字律师杜晓堂和马文杰也都签字,声明并确认当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信誓旦旦作出声明,但显然当时的保荐人及律师等均没有对冠华股份首次闯关IPO的招股书进行严格审查,更没有尽职尽责。

  “新版”招股书所曝光的造假行为已经昭彰,除了发行人冠华股份理应面临终止审查后36个月内不再受理申请的监管措施外,当时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违法应受罚

  简单比对冠华股份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多位律师均向成都商报(微博)记者表示,可以证实,冠华股份前保荐人(主承销商)爱建证券及前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未能勤勉尽责、未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其失职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92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指出,虽然该事件止于发行审核阶段,经济上并没有造成客观损失,但保荐机构起码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旧版”招股书造假问题,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也持类似的观点,“如果企业怎么说你就信了,保荐人显然就没有尽到监督核实的义务了,涉及没有尽职的问题。”他进一步表示,“作为发行保荐人,必须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果核实过程中出现差错的话,无疑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旧版”招股书中隐瞒重大关联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一直在做行政处罚事务的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周浩也表示,这“肯定是构成了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主观上故意这样做的,重大遗漏则是客观上的失职。”

  周浩认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既然已经出现这种情况,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保荐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如果证监会认定爱建证券及梁亮、刘凡保荐行为违法、违规,可依据《证券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成都商报记者 张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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