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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打新3个月锁定期或缩短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08:52  东方早报
在2010年10月的第二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屡被诟病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CFP 图   在2010年10月的第二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屡被诟病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CFP 图

  早报记者 忻尚伦 实习生 唐思慧 

  中国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体制改革,已经走到了“市场化”大门口。在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如何迈出走入门内的“关键性一步”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知情人士透露,在证监会提出的“市场化”大基调下,探讨中力度较大的改革举措包括,推行存量发行,主承销商可自行确定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的回拨比例,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而为了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新,网下机构获配新股的3个月锁定期有可能缩短。

  但截至目前,监管层尚未就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向投行要求做提前准备工作。

  新股发行节奏不会变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再改革,是延续前两次的新一轮深化措施(编注: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隔1年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一证券监管业人士对即将推出的新举措如是评价。

  屡被诟病的新股发行制度近期再度被推到全民关注的顶峰。证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将新股发行改革列为其上任头一工作年度的首要重点。更进一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

  由此可见,更灵活、市场化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基调已经定下。

  上述人士表示,因是市场化发行的重要环节之一,新股发行的节奏不会改变。“基于中国并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场现状,有条件的行政化审批在一定时间内还必须延续下去。”他表示,保持稳定的新股审批和发行节奏,以保证资本市场稳定的新股供应量和供应频率,是打好深化“市场化发行”的基础。

  据上海证券报周二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对改进新股发行审核制度进行研讨,承销定价方式将更趋灵活,例如在新股定价环节,引导和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安排询价、定价和承销方式。

  “有约束力的询价规则”

  据投行人士透露,现行机构网下配售股份的3个月锁定期可能会在将来被缩短,以加大新股上市时的流通股份数量来遏制新股被恶炒的现状。

  “由于今后机构获配股份数量会更多,因此配售股份的锁定期不会全部缩短至上市首日。”一投行人士说道。到底是锁定一个月,还是分批上市,目前尚无定论。

  之前,有市场人士建议,应该将机构配售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该投行人士表示,这种做法只是将短痛变为长痛。“如现在创业板大股东三年解禁,到时候该跑的还是要跑。”

  该人士指出,新股上市首日遭到恶炒,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只有20%的股份在流通,其余股份虽然本质上也属于流通股,但因有不同期限的锁定期,因此上市时并不能被买卖。“(股票的)盘子小,就造成游资更容易在其中腾挪。”

  至于备受关注的询价方式,最终会如何改?是采用目前定性增发股份使用的“荷兰式”(“荷兰式”招标的特点是“单一价格”,投标人按照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其中中标价格是以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为准,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一致的),还是采取债券发行使用的“美式”(“美式”招标的特点是“多种价格”。中标价格为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上述监管业人士说:“尚未有最终定论。”但诸多投行人士均认为,目前就是采用价格不一致的美式招标,市场条件尚不成熟。

  中国的IPO询价现在采用的是审核制下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而在2010年第二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实施后,中小板和创业板的IPO定价只需要“初步询价”即可。“这就造成了20%认购的机构在报价,80%的网上打新散户在买单的怪象。”广发证券(微博)一资深投行部负责人一语中的,“最后的定价,说实话,大多数是投行们根据基金的报价,让发行人拍脑袋决定的。”他指出,无论是荷兰式还是美国式,“关键是要给出有约束力的询价规则。”

  承销商或扩大自主配售权

  一资深投行人士称,主承销商将来的可操作空间会更大。“比如,网上网下的发行比例,可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希望参与的申购群体不同而自行安排。”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都有上限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同时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通常,参与网上申购的以散户投资者居多,网下配售的悉数为以券商和基金为代表的法人机构。“以前有上限规定,是为了让网上散户能有更多的申购份额。”该投行人士说,但在如今市场环境低迷、新股出现大面积破发的可能性较高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份额越多,散户套牢人数就越多。

  值得关注的是,从新规探讨的方向看,很多措施都是冲着压低新股套利空间而去的。比如,探讨中的主承销商拥有自主配售权,即主承销商可自行选择配售对象。

  从2009年IPO重启以来,网下配售的机构认购倍数平均值达到了57.15倍。机构认购最火爆的四川成渝(601107),网下认购倍数高达361.39倍。在机构扎堆打新的情况下,现行规则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据悉,现在探讨的方案设定,主承销商可以自行确定向不同的配售对象配售不同比例的股份数量。沪上一券商投行部人士分析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大机构,比如基金,用资金规模来获得更多的新股配售份额。但弊处就是主承销商的自主权较大,会否有机构为了获配份额而出现利益输送。

  此外,也有建议提出要让主承销商拥有超额配售权。若该措施成行,投行生存业态将发生巨大变化。

  所谓超额配售权,即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在新股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有意思的是,按国际惯例来看,超额配售权多在新股发不出去的情况下被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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