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贺宛男:上市退市两手抓 严进更要严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5日 11:11  《理财周刊》

  对欺诈上市、造假上市者(不管是创业板、中小板抑或主板)不仅应直接退市,快速退市,还要追究相关利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这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吗?

  贺宛男

  中国股市的症结在哪里?说穿了就两条,“三高“发股和退市虚设,即入口和出口。而从20年的实践看,出口的问题更大于入口,这两者的核心又在于融资高于一切,其他都无关紧要。在制度安排上,无论是发股还是退市,均由证监会集权于一身。发股不用说了,没有证监会批文,谁也别想发一股股票;而为了挽救退市公司(继续融资),什么退市办法、什么破产重整、什么重大重组,几乎所有的条例、办法都是证监会发布的。一言以蔽之,进入证券市场的“通行证”,均由证监会签发,所有的绿灯和红灯,按钮都掌握在证监会手里,可它却还要对之一一进行监管,这市场又怎么管得好呢?

  关于新股发行改革,笔者曾撰文指出,证监会何不放权交易所(见本刊第44期专栏)。令人欣慰的是,此说已得到中国证券法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的肯定。郭院长在11月28日召开的“上证法治论坛”上公开表示,应该对现行发行审核制进行重构,“最主要的就是要把现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发行审核监管权,从证监会下移到交易所”。而《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日前直接由深交所发布,进一步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在向中国股市的顽症开刀了。

  创业板退市标准共13条,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这是退市制度的核心,参照IPO和再融资,就是执行“扣除后”和“扣除前”孰低原则,就是坚持“经常性损益”,唯有如此,退市制度才货真价实。主板也说亏损三年退市,但盈利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关联方输送、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拼拼凑凑,如此扭亏为盈,岂不轻而易举?因而不死鸟才会越来越多,越飞越高。想想看,一家企业已经连亏三年,而且还给了你一年宽限期(净资产为负公司连负两年,半年宽限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主业还不能扭亏,这样的企业还有存活的可能,还能继续赖在股市蒙人吗?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什么叫“经常性损益”,什么叫“非经常性损益”,有时也是可以人为调节的,所以对此还得有更细化的规定。确实是经常性损益,必须由独立董事、审计师、中介机构出面签字画押,并且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按照《证券法》,中国股市的退市标准原本并不如现在执行的那么宽松。《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必须退市。如退市第四款,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退市。可此后发布了破产重整办法,于是,破产重整成了咸鱼翻身的法宝,S*ST长岭*ST兰宝S*ST朝华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纳、*ST华源、*ST宝硕*ST九发、S*ST华龙、ST金化……无不靠此招摇过市。以S*ST朝华为(微博)例,该公司负债10多亿元,但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转回收益居然高达11.9亿元,使得公司从上一年亏损5亿多元变为账面收益10亿多元。又如退市第二款,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改正必须退市。而造假大王ST银广夏在数年内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去年12月还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由证监会稽查总队实施立案调查,这样的公司居然还在交易,还有望通过破产重整“展翅高飞”。再如退市第三款,公司三年连亏,其后一年未能盈利必须退市。《证券法》只是原则规定第四年必须盈利,具体怎么盈利由交易所决定。还有退市第五款,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有这些,已经给了证券监管部门清除“害群之马”的许多手段和余地。

  可我们所看到的是,发股成千上百、退市四年为零(自2007年12月ST联谊退市后再无垃圾股退市),证券法原则规定的退市标准无一例外总是从宽处置执行,这一切都是为什么?说到底,还是因为一年圈钱上万亿,除了损害股市、损害股民,对谁都有厚利;而年年无一退市,除了危害市场,危害股民,对谁都不危害,发行人、券商、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地方政府……怕都有共同利益在内。

  怎么办?对此必须启动赔偿制度。对欺诈上市、造假上市者(不管是创业板、中小板抑或主板)不仅应直接退市,快速退市,还要追究相关利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少数造假公司伙同中介大把圈钱后走人,小股民上当受骗欲告无门,这市场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吗?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