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峰
创业板退市的“靴子”,正在万众瞩目中,以《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落”在投资者面前。
日前,深交所出台了新版《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份包含了创业板公司两条新规———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情形的股票,将终止上市的方案,尽管被交易所有关人士视为是可以清除“害群之马”的力措,但却没有赢得市场的满堂喝彩。
有业内人士专门就方案进行了逐条点评,认为当中不少规定,要么可以被操纵,比如“连续三年亏损”、“股价20日低于面值”、“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要么很少发生,比如“审计报告连续两年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要么可以公关,比如“36个月谴责三次”;要么说了跟没说一样,比如“未改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录”等等。
为什么人们强烈呼吁的退市制度,真的行将登场时,却不被人们看好,甚至被认为是“形式大于内容”?
首先,创业板退市新政中一些退市标准的设置,并不符合中国股市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让退市威力大打折扣。人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一些“退市标准”,借鉴了海外成熟市场经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并没有错,中国股市也应当多多吸收成熟市场经验,从退市开始逐步接轨成熟市场。但借鉴不能脱离中国国情,更不能生搬硬套,画虎类犬。比如,“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就借鉴了纳斯达克(微博)首次退市标准中的“最低报买价低于1美元30天”。然而,细观中国股市,不仅A股21年的历史中,仅11只股票股价曾低于1元/股,而且即便低于面值,也很难保持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都低于面值。何况,现在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价都非常高,上市后又经过大肆炒作,等待这些股价跌到面值以下,并保持连续20个交易日,几无可能。因此,这一看似严厉的退市标准,其实形同虚设。
其次,创业板退市新政中一些“柔性标准”的设置,比如“36个月谴责三次”,增加了交易所的裁量权,也增加了寻租空间,使得退市新政难以摆脱“雷声大,雨点小”、最终沦为“摆设”的命运。尽管成熟市场中,公司上市退市都通常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角度看,对交易所赋予更多自由裁量权,更接近国际市场惯例。然而,人们似乎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中国股市并非纯市场化市场,企业上市,由证监会发审委裁定,发审委却无法杜绝包装造假上市现象的屡屡发生;退市则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却只管“退出”,无法正本清源。证监会管“入”、交易所管“出”,这本身就割裂了股市原本就应当统一管理的“生产线”,也便利了上市公司面对不同监管主体进行公关,增加了寻租空间。毫无疑问,在当前股市现实下,创业板退市不仅要减少“柔性标准”,增加不易为人操纵的刚性要求,让上市公司一对照相关指标,就知道是否会退市,而且应当与新股发行的准入标准、发行机制结合在一起改革。否则源头源源不断输送劣质公司,期待退市清除“害群之马”、搞定一切,是不现实的。
再次,创业板退市新政过于注重财务指标、交易价格等技术问题,未能将退市与造假上市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捆绑惩戒,以便从根本上统筹解决股市痼疾。《征求意见稿》列明的退市标准很多,但却没有一条将退市与对造假上市等行为的惩戒捆绑在一起的。整个《征求意见稿》给人的最深印象是,退市是对投资者而非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惩罚。那些包装粉饰、造假上市者,钱圈走了,公司的资产被掏空了,高管的股票提前高位减持了,除了最后剩下一个烂摊子等待“退市”外,看不出他们会付出什么代价、遭受惩罚。而无辜的投资者,则因投资不慎,承担了退市的最大成本。这种“好处让上市公司得,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扛”的游戏规则,显然对造假者是一种奖励和鼓励,对投资者的信心则是一种挫伤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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