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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要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1日 02:10  京华时报微博

  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但同时也蕴含巨大的风险,因此,创业板在不断吸纳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也要淘汰那些劣质的公司。退市制度可能影响到一小部分投资者的利益,但整体而言,它有利于市场总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实现。

  不过,既然创业板退市制度会对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伤害,在实施过程就有必要优先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投资者利益的伤害。

  创业板实施退市制度,首先,要对中小投资者实施“事前保护”。“事前保护”主要是指加强投资者教育,特别是让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从而使其对自身所需承担的正常市场风险有心理预期。

  其次,要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事中保护”。对那些业绩或者信息披露欠佳的上市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使投资者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公司的运作情况以及经营中遇到的风险,以便尽快作出较为理性的投资决策。目前,深交所已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初步方案,拟从增加退市标准、完善恢复上市审核标准、缩短退市时间、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在这些措施中,“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设立单独的板块和退市后的去向安排”等,都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事中保护”。

  此外,创业板公司退市的“事后保护”更为重要。如果公司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退市,投资者自己承担损失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公司是因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致使公司经营失败而退市,那么就需要建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以及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包装上市、财务造假或恶意退市的,损失应由公司控股股东及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试想一下,如果投资者民事赔偿制度能够做到让问题公司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那么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就将大大减少。因此,建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以及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最有效的事后措施。

  □李允峰(山东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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