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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逾10亿交易存疑 发行违反证券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4日 00:11  投资快报

  记者  孙甯

  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员工非法集资、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账户……一家拟上市公司,居然在上市之前存在诸多“劣迹”,这家公司就是已于2月17日招股的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裕重工”)。

  据悉,通裕重工是一家以风电主轴和管模为主要产品的装备制造企业,这家公司曾经因为山东德州首家创业板公司而备受关注。但是,同样受关注的,还有公司上市之前违规集资事件。除了违规集资的问题之外,通裕重工还涉嫌存在偷逃增值税、非经营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瑕疵”。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通裕重工应该处理好“旧账”再上市。

  逾10亿交易存疑

  通裕重工是国内最大的风电主轴生产企业,主要从事DN50-1600mm球墨铸铁管管模和MW级风力发电机主轴等大型锻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2008年及2009年,公司风电主轴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20%。本次将面向市场首次公开发行9000万股A股,成为山东德州市第一家创业板公司。

  但在公司的规范运作方面,通裕重工可谓劣迹斑斑,在上市前存在长期大量的违规行为。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汇票就是恶行之一。

  为了从银行获得融资,2007~2009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具了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额超过10亿元。

  从通裕重工披露的申报稿显示,2007年至2009三年时间,在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中,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额分别为3.96亿元、5.04亿元和1.52亿元,占发生额的比例分别高达81.79%、91.42%和67.97%。在上市前,通裕重工通过这样的方法已经成功交易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金额高达10.52亿元。

  通裕重工对此解释道,截至2009 年11 月30 日与关联方之间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已经完成解付。从2009 年9月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所谓的“解付”,简单点来说就是付款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而通裕重工这种巨额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交易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违规向职工借款

  “一山还有一山高”,比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更恶劣的是,通裕重工在上市之前,在没有事先得到相关部门的允许之下,擅自向公司内部职工及自然人股东进行借款集资。

  在上市之前,通裕重工曾经向公司职工借款。根据公司披露的申报稿显示,通裕重工自2003年始向职工进行集资。其中,2004年、2005年和2007年金额最高,向职工集资的金额就分别为2743.50万元、2520.97万元和235.79万元。根据申报稿的数据,经过数年的时间,再加上利息来计算,到了2008年年末,通裕重工向职工借款的余额累计为3386.5,4万元。

  不仅公司职工,通裕重工还有向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借款的现象。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存在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形。其中,向司兴奎借款4112.67万元,向朱金枝借款1164.71万元。而司兴奎正是通裕重工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993.55 万股,持股比例为22.20%;另外,朱金枝是通裕重工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3,203.06万股,持股比例11.86%。这两名自然人股东的借款都已经在2009年5月全部缴清。

  通裕重工表示,向职工借款实属“无奈之举”。在报告期内,为了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的压力,确实存在向在职职工(其中部分为股东)借款的情况。

  “在报告期内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借款利息税全部由借款职工自己负担,借款资金均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通裕重工在申报稿中年说明,截至2009 年10 月底,该部分职工的借款已全部清理完毕。

  而对于通裕重工向职工借款的行为,相关部门也提出严正声明。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向员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其日常经营的情形,我行认为,所筹集资金均用于通裕集团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并且通裕集团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我行不会对公司上述行为予以处罚。”

  既便如此,该声明中也指出,虽然通裕重工的行为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但已经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有法律界人士称,由于未见披露公司的集资行为履行了上述程序,因此,通裕重工向职工的集资属于违规行为。

  而关于通裕重工上市之前的其他违规行为,《投资快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发自《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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