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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离第一看门人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 02:04  中国经营报

  许浩

  保荐人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证券发行上市“第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但是保荐人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事件频发,这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保荐人制度能否成为治市良方的质疑。

  保荐人身在江湖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保荐人制度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责任分担机制从“审批制”到“保荐制”的深刻变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保荐制”后,一家公司要想在国内上市或者增发股票,须有“两个人”签字,缺一不可。

  这“两个人”一个是“保荐人”,其通常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担任;另一个是保荐代表人”,即主要负责此项工作并在保荐报告上签字的自然人。而现行的保荐人制度规定:一个承销项目至少需要2个保荐代表人签字,并且只有等到该项目发行完毕之后,签字保荐代表人才能在下个项目上签字。

  近几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保荐代表人的需求也激增。而取得保荐代表人的入行门槛很高,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2008年仅有18%,到2009年上升到了24%。一位业内人士估算,即使考试通过率有所提升,目前我国保荐代表人数也只在1500人左右。

  物以稀为贵。保荐代表人被证券公司视为珍宝,成为争夺的焦点。这导致了保荐代表人薪金的空前高涨,目前保荐代表人市场年薪已达到150万元左右,而且每签一家项目还有几十万元的签字费。如果保荐代表人一年接很多个项目的话,收入达到千万级也不是难事。除此之外,保荐人在跳槽的时候还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转会费。据业内人士透露,有的证券公司为了争夺保荐人,有时会开出高达200万~300万元的转会费。

  但今年来券商投行业务不断曝出丑闻,多名保荐代表人因涉内幕交易及投行腐败遭调查。如此高薪为何难以养廉?一位投行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人的欲望是无法满足的,保荐代表人虽然端着金饭碗,但眼前还有上市公司这口‘金饭锅’,一旦把持不住,就把手伸进‘金饭锅’捞一把。”

  利益共同体难担看门人职责

  频发的保荐人因涉内幕交易,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8月初,证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投行部门进行自查。此次自查内容包括保荐代表人本人、及其配偶以及父母、子女是否持有公司保荐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在公司保荐上市的发行人中任职,是否与保荐业务客户有其他利益关系等。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仅靠自查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相关法规的缺失,使得保荐人制度扭曲变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本质上是使保荐人在证券发行环节上担当“第一看门人的角色”。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保荐人对发行上市公司的持续性辅导监督,以期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但是,保荐人制度自实施以来,其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

  2004年,保荐人制度实施不久后,就发生了江苏“琼花事件”。2004年6月3日,“江苏琼花”在深圳中小板上市。随后,有媒体质疑“江苏琼花”在招股说明书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问题。为此,证监会对“江苏琼花”立案调查,并对“江苏琼花”的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处罚。

  此后,招商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等多家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分别因为未尽勤勉、持续督导工作不足原因被证监会进行谈话提醒。“本来保荐人应该具有独立性,对发行人履行督导的职责,但是现在保荐人和发行人却在客观上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刘俊海说。

  刘俊海分析,现行的模式下,保荐人只有与发行上市公司密切合作,争取使其成功上市,才能获取经济利益。在此种模式下,只有新股高价发行,发行人才会因此 “圈”到更多的资金,保荐人才能够获取更多的承销费用。这使得保荐人与发行人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从而导致看门人变成监守自盗者,做出种种违法的行为。刘俊海认为,只有改变这种利益模式,恢复保荐人独立性的地位,才能恢复其看门人的角色。

  责任单一惩罚宽松成最大推手

  但是,由于保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于单一,未能保障保荐制度的正常运行。证券律师宋一欣介绍,《暂行办法》将“冷静期处理”规定为保荐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所谓“冷静期处理”是指,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这条规定,惩罚太宽松了,如果出现保荐人与发行人相勾结的重大虚假包装上市行为,将会对投资者造成的重大利益损失,应予以严厉的制裁。怎么能还让他有机会再次出来执业坑害投资者呢?”宋一欣说。

  而《证券法》对保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严厉。但是,宋一欣认为无论是“冷静期处理”还是《证券法》规定的没收和罚款,都属行政处罚。在责任性质上都属于行政责任,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而对于保荐人失职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没有规定。这使得当保荐人在履行工作中即便是故意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也仅属于职务侵权责任,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缺失,保荐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也是空白。在香港,如果保荐人触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可能将面对刑事检控。“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若不在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制定配套规定,保荐人制度将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宋一欣说。

  “保荐市场化指放宽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数量限制,允许其自由保荐企业上市,同时加大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和提高违规成本,才能终结投行的江湖时代。”这是华泰证券投行部原执行董事安雪梅在《投行江湖时代将随新股市场化发行终结》一文,为终结投行江湖时代开出的一剂药方,或许这真是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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