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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新股保荐代表人持股是“过街老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 05:23  第一财经日报

  皮海洲

  随着越来越多关于新股的丑闻曝光,新股保荐上市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受到市场人士的高度重视。这其中保荐代表人持股现象更是成为“过街老鼠”。

  据4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最近一次有关发行保荐工作的会议上,证监会官员严厉批评了保荐代表人在保荐项目中持股的现象,称其是违法违规行为,进而明确禁止保荐代表人在所保荐项目中持股。

  禁止保荐代表人在所保荐项目中持股,这是对保荐代表人最基本的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持保荐代表人的独立性,使之“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问题是尽管保荐代表人持股被明确禁止,但在实际保荐过程中,保荐代表人持股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

  一些保荐代表人承诺上报项目,因此可以拿到拟上市公司比较可观的发行股份,并通过亲戚或朋友代理持有。一位在投行打拼十余年的上市券商投行部老总称:“目前保荐代表人持股情况很多,不能说百分之百,三成到五成还是有的,一般保荐代表人不会直接违规作业,设立关联投资公司直接参股更为多见。因此只要不是被举报或被调查,发现的几率不大。”

  严禁保荐代表人“自荐自持”,显然具有针对性。然而,就新股发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而言,在新股保荐这个环节仅只是限制保荐代表人持股是不够的。虽说保荐代表人持股确实是新股保荐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保荐机构持股所带来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更加严重,保荐机构对利益的追求更为赤裸裸。毕竟,保荐代表人持股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保荐机构持股却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

  保荐机构持股对于新股保荐的危害较之于保荐代表人持股,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保荐机构持股,同样使自己的利益与发行人的利益达成了一致,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如此一来,保荐机构同样也就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于是,为了保荐机构自身的利益,保荐机构们在新股发行前突击入股,而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对发行人所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拔高发行人投资价值,抬高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包装上市、高价发行、严重超募等问题相继出现,于是新股成了股市高风险的集散地。

  所以,要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严禁保荐代表人“自荐自持”固然必要,但禁止保荐机构“自荐自持”更加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保荐机构最大化追求保荐承销费用,超募资金部分不应计入保荐承销费用的计提范围。毕竟超募资金部分,保荐机构并没有付出额外的劳动,而且超募更是对股市资源的重大浪费,保荐机构不仅无功而且有过,甚至应该列为对保荐机构考核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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