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为达到骗取上市资格的目的,江苏三友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刻意隐瞒了5年之久。目前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3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早在2004年6月5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已经发生了变更。而江苏三友是2005年4月发行、5月上市的,根据当时的相关上市规定,江苏三友并不符合“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的上市条件。一直到今年3月27日才公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实,隐瞒欺骗投资者长达5年之久。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对江苏三友实行终止上市的处罚,江苏三友仍然可以继续挂牌。
这样的惩处结果显然难以达到惩处上市公司造假上市犯罪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方面日前对洪良国际涉嫌包装上市的查处无疑为内地股市树立了榜样。洪良国际于去年12月在港挂牌上市,但鉴于该公司涉嫌包装上市,香港证监会不仅于今年3月30日勒令该公司股票停牌,而且还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冻结洪良国际9.974亿港元的资产,相当于洪良国际新股发行净额。并要求洪良国际将该笔资金退回给投资者。
因此,在对待造假上市问题上,A股市场有必要借鉴香港股市的做法,尽快修改《证券法》。否则,各种造假行为就会在中国股市里生生不息。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