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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定价应有中小投资者参与

  周义兴  

  以创业板IPO为代表的新股大比例超募现象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CBN记者透露,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就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与会商,就发行、定价、审批、承销和配售等环节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争取在2010年遏制或减缓不正常状态。

  显而易见,相当一段时期来新股发行大比例超募现象的存在,不仅对二级市场股价波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如此现象的出现也不符合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化要求。所以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新股发行制度予以改进与完善,以遏制新股发行中的超募现象,不但是市场公正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股市健康发展的前提。所以,此举值得肯定。然笔者同时也认为,如果能在新股发行制度中引入相关中小投资者参与程序,结果或许能对新股超募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

  首先,以利益关系看,自监管层取消对新股发行价格窗口指导后,新股定价并未如监管层所愿走向市场化。由于上市申请人与证券承销商在定价上的利益一致性,因而随着窗口指导的限制取消,使得上市申请人与承销商谋取高发行价的冲动比原先更加强烈与自由。所以在此情况下,对监管层来说,如果能在相关发行制度进行改进时引入中小投资者,并在制度安排上将其作为上市申请人与承销商新股定价的“对手”参与,并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股价(询价)决定权(比如就像股权分置改革时需要有一定比例流通股东认可的方式),那结果就可能由于利益关系的不一致性,或许会对目前的新股超募现象形成一定的遏制性作用。

  其次,以市场公平要求讲,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其中涉及利益相关方,不但有上市申请人与承销商,而且与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也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上,由于中小投资者几乎谈不上能对新股发行价格产生什么影响,而这不仅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并且与市场基本公平的要求也显然不相符合。所以就此而言,首先在对相关制度进行设计与安排时,本着没有保护弱者制度就不会有真正市场公平的原则,将中小投资者参与引入相关制度安排,理应也是监管层不能回避的一个有关市场公平进步的公共命题。

  笔者认为,无论以市场利益关系还是以市场公平角度看,对相关市场决策与监管层来说,在对遏制新股发行大比例超募制度进行设计时,都有必要、也应当引入中小投资者参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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