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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从行政主导向市场化演进路线图

  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渐趋成熟,我国上市公司的筛选机制以及新股发行体制经历了由行政主导向市场化方向不断演进的发展过程。

  一、1999年7月1日前,IPO定价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以市盈率上限方式控制发行价。新股全部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前,证券市场处于建立和发展初期,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股票发行采用额度制和审批制,由政府选择、推荐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亦由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上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一时期,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买方未能参与价格形成。监管部门主要采用限制发行市盈率的方式对发行定价进行管制,具体市盈率标准期间做过多次调整。

  二、1999年至2001年上半年,发行市盈率管制逐步放松,开始尝试询价机制。发售方式上则引入了法人配售,开始试点市值配售。

  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根据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定价分析报告,作为核准发行的重要依据。定价方面开始尝试引入询价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通过配售对象推介会等方式了解需求,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在发售方式上,上网定价发行仍是这一时期主要的发行方式,1999年7月开始引入法人配售(分为战投和一般法人)。2000年2月后,部分公司在新股发行时拿出一定比例的股份进行网上市值配售,半年后因技术原因暂停。

  三、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监管部门重新对发行市盈率进行严格管制。市值配售全面推行。

  2001年3月-2004年,新股发行上市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监管部门对推荐数量进行通道限制。公司发行上市改由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监管部门核准,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并持续低迷,为控制市场风险,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重新采用限制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法(不超过20倍)指导发行定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事先确定的价格区间内通过累积投标询价,并考虑募集资金的总量来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发售方式上,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可选择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网上发行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5月采用累计投标方式申购,2002年5月后,所有公司发行的新股均采用市值配售,2006年新老划断后恢复资金申购;2004年底询价制度推出之前,网下发行则一直采用法人配售的方式。

  四、2005年以来,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新股发行遵循询价制度。采用向基金公司等六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确定发行价格。监管部门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仅在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指导。

  发售方式上,询价制度实施后至新老划断前,新股发行仍然采用市值配售的方式。2006年新老划断后,取消了市值配售,代之以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网上网下均为资金申购。

  (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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