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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特别提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请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9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将组织承销团,分别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

  3、本次发行数量为2,93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网下发行58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2,350.4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焦点科技”,申购代码为“002315”,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

  4、本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66.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初步询价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62,105万股,为本次网下发行股数的275.88倍。

  5、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募集资金数量为31,237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为123,396万元,超出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数量92,159万元,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安排等相关情况于2009年11月26日在《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6、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报价格≥42.00元的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按初步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参与网下申购。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315”。

  申购资金的有效到账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15:00之前,该日15:00 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时,应于发出申购资金划付指令后与托管银行进行有效确认,督促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有效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和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申购全部无效。

  (4)在划拨申购资金当日,配售对象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共用备案账户的配售对象若无法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应及时与托管银行确认。因配售对象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5)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若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主承销商将此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7、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9:30-11:30、13:00-15:00。

  (2)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20,000股。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3)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参与了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申购和网上发行申购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11月19日(T-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网(www.cninfo.com.cn)查询。

  9、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简称

  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9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网下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587.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网上发行

  指本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2,350.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询价对象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指询价对象所管理的自营业务或证券投资产品(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外)

  投资者

  指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及时足额有效缴付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等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

  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T日

  指2009年11月27日,为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日

  元

  指人民币元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在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4日的初步询价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所有询价对象发出邀请。截至2009年11月24日下午15:00,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收到经确认为有效报价的145家询价对象统一报价的428个配售对象的报价信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00元/股。确定方法为:对股票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按报价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相同价格的将按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当累计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于或首次超过587.60万股275.88倍时,按上述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的最低价格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2,938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587.6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2,350.40万股。

  3、发行价格: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6.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5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日

  2009年11月19日(周四)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T-5日

  2009年11月20日(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深圳)

  T-4日

  2009年11月23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上海)

  T-3日

  2009年11月24日(周二)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现场推介(北京)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09年11月25日(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报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09年11月26日(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中小企业路演网,下午14:00-17:00)

  T日

  2009年11月27日(周五)

  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日

  2009年11月30日(周一)

  网下、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T+2日

  2009年12月1日(周二)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摇号抽签

  T+3日

  2009年12月2日(周三)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上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网下发行

  1、参与对象

  经主承销商确认,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且其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为353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162,105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

  2、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

  (1)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报数量

  (2)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与有效报价数量一致;

  (3)配售对象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

  (4)配售对象应确保资金在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15:00之前到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该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5)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000023029200403170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4201501100059868686

  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1000500040018839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810100838438024001

  招商银行深纺大厦支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55914224110802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43066285018150041840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441010191900000157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337010100100219872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38910188000097242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801014040001546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9009893059705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4530200001843300000255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79170153700000013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102082594010000028

  平安银行营业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12400011735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0000501510209064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003929030300105773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622296531012

  注: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清算与交收”查询。

  3、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配售对象的网下申购结果确定获配名单及获配股数。确定原则如下:

  (1)如果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587.60万股,则本次发行中止。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587.60万股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配售比例。对全部有效申购按照统一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参加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获得的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配售比例=网下发行数量/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全部有效申购数量×配售比例

  (3)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在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刊登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发布配售结果,内容包括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名单、获配数量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4、多余款项退回

  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15:00后对配售对象划付的申购资金按《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有效性检查,并于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9:00前发出电子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无效资金退至配售对象备案账户。退款情况包括: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大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多划款退回;配售对象划付金额小于当日应付申购金额,将全部来款退回;配售对象本次无申购资格,当日划付的金额无效,将全部来款退回。

  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配售对象实际应付的认购金额,并将配售对象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认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9:00前,以电子指令方式通过相应的结算银行退至其备案账户。

  5、其他重要事项

  (1)网下发行股份锁定期: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2)验资: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对获配的配售对象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3)律师见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违约处理: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把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若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发行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在2009年11月27日9:30-11:30,13:00-15:00期间将2,350.40万股“焦点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42.00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但参与了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总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1、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确定

  (1)本次网上发行,参加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申购上限不得超过20,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2009年11月27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即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含当日)前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09年11月27日(T日,周五,含当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各证券公司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主承销商于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主承销商于2009年12月2日(T+3日,周三)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4、结算与登记

  (1)2009年11月30日(T+1日,周一)至2009年12月1日(T+2日,共两天),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09年12月1日(T+2日,周二)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9年12月2日(T+3日,周三),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 行 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高新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 座12F

  法定代表人:

  沈锦华

  联系电话:

  025-86991866

  传真:

  025-58694317

  联 系 人:

  丁光宇迟梦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3102、82130572

  传真:

  0755-82133203、82133303

  联 系 人:

  张小奇、张语清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9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将于2009年11月27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09年1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4、如果本次发行顺利,最终按42.00元/股发行2,938万股,预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总额123,396万元,超出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数量92,159万元,超募比例为295%。关于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仅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初步披露,虽然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请投资者务必关注发行人大额募集资金闲置的风险。

  5、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7、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招股意向书披露的项目投资所需金额的情形,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风险。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0、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11、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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