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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新:研究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并购重组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1日 04:4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下一阶段将继续研究和完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证券市场导报》的“创业板发展两周年专刊”上撰文指出,创业板公司上市后,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实现扩张的需求日益突出,尤其是对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的收购需求。监管部门将研究建立适合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并购重组制度,推进定价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丰富并购的支付和融资手段,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

  赵立新指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截至2011年9月,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有141家,占创业板市场的52.8%。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呈现出业绩增长较快,主业较为突出,轻资产特征明显,研发投入加大等特点。

  在创业板的监管制度上,赵立新表示,不断放松管制、进一步推行市场化监管是创业板监管的必然方向。但放松管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前提是监管得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风险、责任分担,监管部门无需包揽或代替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职责、责任和风险。

  他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需要结合市场运行和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创新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的各项制度安排。包括: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探索差异化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促进股权激励制度创新;促进并购重组制度创新;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稳步推进退市机制建设;坚持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七个方面。

  在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方面,赵立新表示,下一阶段将继续研究和完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推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合理、多元化的决策参考。探索披露方式创新,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增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交流,降低披露成本。在同行业公司不断增加,行业特征较为明显时,推动有关各方总结行业特点,探索符合特定行业需求的个性化披露框架。

  此外,在市场关注的退市制度方面,赵立新表示,优胜劣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建立完善的创业板退市机制是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退市制度的有效推行,有利于创业板市场风险的释放和分担,对投资者有风险警示和教育作用。退市制度如何与公开发行准入制度相协调,如何形成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 ,如何健全投资者司法救济等投资者保护机制等问题,迫切需要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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