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在股票上市6个月内离职的,自离职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上市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离职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本报讯 深交所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份管理以及高管离任后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要求,一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高管股份管理制度。二是规范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的行为,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三是鼓励上市公司高管追加延长锁定期、设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四是保荐机构要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情况,督导高管履行其承诺,并对高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有关人士表示,上述规定兼顾了保持创业板公司管理层稳定和高管股份转让需求之间的适度平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管,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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