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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立浦立邦涂料商标案开庭 双方愿意法庭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1: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成盛 上海报道

  正在招股阶段的中小板拟上市公司伊立浦,因商标权使用问题被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昨日,该案件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一同被立邦涂料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在庭审中,立邦涂料认为自己2002年在2类主要用于涂料类产品中注册的“立邦”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在同年又取得了在11类家用电器产品类别中的注册商标。加之家电和涂料都属于家庭消费品,属于类似商品。伊立浦制造销售带有“立邦”字样的家电对立邦涂料形成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伊立浦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立邦”及“立邦电器”字样的商品,伊立浦应将2005年11月6日至2007年11月6日,因销售带有上述字样商品而获利的1200万元,赔偿给立邦涂料。另一被告上海长宁苏宁电器,因销售相关商品并在店内发布相关广告而被立邦涂料要求赔偿20万元,并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和宣传。

  被告伊立浦则认为,自己公司前身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注册于1995年6月,从1996年起就已经开始生产“立邦”牌的家用电器。同时与伊立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南海银浮有限公司在1997年对“立邦”在11类商品中进行了商标注册。虽然由于人为失误在2002年将商标注销,但伊立浦一直沿用“立邦”品牌至今,公司的名称也是在去年8月份由南海立邦电器变更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从这一角度讲,伊立浦在“立邦”商标上具有使用权优先的法律依据。此外,立邦涂料在2类商品中的注册商标并未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可,部分法院此前虽有判例认为属于驰名商标,但由于判决具有地域性加之立邦涂料的美誉度不足,因此也不能因此断定“立邦”在2类注册商标中属于驰名商标,不应享有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权利。

  对于立邦涂料要求赔偿的1200万元,伊立浦也认为对方计算的依据错误,按照相关审计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伊立浦2006年到2007年因使用“立邦”商标而获得的收益只有116万元。

  另一被告苏宁电器上海长宁店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依法合理取得,并能提供商品供应人,按照商标法自己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有意思的是,双方剑拔弩张的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双方又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对于此案是否会对正准备上市的伊立浦形成潜在的经济损失,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公司目前已经停止了生产和销售带有“立邦”字样的商品,目前伊立浦已全面替代了“立邦”品牌。同时,公司董事长简伟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在与立邦涂料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败诉,将承担一切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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