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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晶科技技术专利已经无效 招股书悬疑重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7:5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胡潇滢

  上市公司隐瞒重大事项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刚刚过会正在IPO路演阶段的上市公司却也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事项未予披露,这在中国股市中,也实属罕见。

  2月26日,地处福建的福晶科技发布招股意向书。公司主导产品LBO产品是基于“用三硼酸锂单晶体制造的非线性光学器件”专利(即LBO专利)的基础上制造的,根据该招股意向书,LBO产品销售毛利占公司销售毛利的60%左右,可见这是一个几乎占据公司主导产口的核心技术。

  但在福晶科技的招股书中,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此项技术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在2006年7月11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记者翻遍了几百页的招股意向书,未找到与此相关的只字片语。

  本报记者就此进行深入调查,福晶科技的招股卖点LBO诸多疑问由此浮出水面。

  疑问一:

  LBO现有专利是否还有价值?

  LBO专利部分被认定无效要追溯到2003年的一场诉讼案。

  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晶科技)起诉被告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光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时作为被告的烁光公司在提辩称,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

  后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烁光公司败诉,但烁光公司仍坚持福晶科技的LBO专利不具有专利性。

  不久后,烁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LBO专利无效。并提供证据用以证明LBO专利七项权利中部分不具有创造性。

  随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7月11日做出决定,宣告LBO专利权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1无效,而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仍然有效。

  对于这个结果,烁光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第一项核心条款的失效使得LBO专利的价值已经基本丧失,所以并未继续追求其余几项无效的要求。

  北京一位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家也向记者注解,就一般情况而言,专利的第一项是上位的概念,其后的内容在这个上位概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限定和描述。

  然而,作为福晶科技的董事长陈辉却有自己的解释,“失效的第一项仅是作为公式性质,并不影响LBO专利整体的价值。”

  后来的事态发展表明,福晶科技并没放弃让“公式性质的权利要求1”能得到有效承认。

  据了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后不久,福晶科技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令人不解的是,仅时隔三个月,即2007年2月1日,福晶科技又撤消了起诉申请。

  但在招股意向书中,福晶科技对这些都没有给予提及。

  疑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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