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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为保荐机构立新规 融资超30亿可联合保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7: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融资规模超30亿可联合保荐,但需要有牵头保荐人

  证券时报记者 万芳芳 吴清桦

  本报讯  日前,监管层召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负责人举行了专门会议。据会上传递出来的信息显示,联合保荐制度出现了政策松动,企业融资规模超30亿时可实施联合保荐,但需要有牵头保荐人。同时会议还要求保荐机构递交的发行申报材料必须准确完整,把好质量关。

  据参会投行人士透露,根据证监会要求,联席保荐项目需融资规模超过30亿元。并且,对目前正在做的联席保荐项目,必须指定一家保荐机构作为联系人。

  一位保荐人认为,目前联席保荐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责任不够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各保荐机构互相推诿的情况。其次,联席保荐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况,有些保荐机构仅仅挂名,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如对拟融资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

  据悉,在最近的几个月里,监管层已经否决了一些联合保荐与联合承销的项目,项目审批更为严格。

  业内日前曾传出消息,

证监会将会严格规定一个投行项目只能有一家上市保荐人。主要由于在此前的一些上市联合保荐中,出现过责任不明、互相推委的事件。本次会议上明确,融资规模超30亿可联合保荐,但需要有牵头保荐人。

  在本次会议上,监管层还明确禁止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行贿。同时,监管层表示,只允许项目保荐代表人与发行部联系,禁止投行部门的非保荐人与审核人员接触,尤其是私下进行沟通。

  这次会议还重点强调,要提高保荐项目的质量、提升保荐机构的业务水平。据悉,由于目前股市行情较好,企业争先上市融资,证券公司投行保荐业务繁忙。为了争取时间,保荐机构经常加班加点赶材料,部分申请材料制作粗糙。

  有关方面还在会议上提醒到,在发行节奏加快的情况下,IPO及再融资项目若存在问题,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因此,保荐人必须做好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完整。

  早在2004年6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曾专门约见存在违规行为的保荐人谈话,意在对其进行提醒,这是保荐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的第一次监管谈话提醒。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已经涵盖了公司发行上市和融资的全过程,这意味着新的发行和融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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