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新股上市首日设限 上限为11倍下限为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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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07:41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周沪 上海报道 上证所今日发布《关于对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设置申报价格限制的通知》,对原先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的申报价格设置限制。此举意味着原来没有限制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价格将受到限制。另据记者了解,增发新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恢复上市首日的交易将被视作类同于新股上市交易首日,受同样的价格限制。
根据《通知》,上证所对原先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品种的申报价格的限制以该品种前收盘价为基数,没有前收盘价的,则以发行价为基数进行计算。其中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基金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股票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债券回购没有申报价格限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