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9日21:22 中国证券网

  中小股东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并不少见,但由证监会直属机构“助阵”的可不多。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这不,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已初战告捷。

  5月1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伦股份”,现股票简称:\*ST匹凸,股票代码:600696)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上图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浦江天平)(上图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浦江天平)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

  在宣判现场,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向证券君表示,此次诉讼案具有“破冰”意义,宣判后将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并进一步唤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权、维权意识。

  回顾: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失

  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处罚决定披露后,不少投资者向投服中心反映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情况,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维权。

  面对投资者迫切的维权需求,投服中心及时出手,接受了多名受损的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协助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20日正式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状,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匹凸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鲜言、公司时任董事和财务总监恽燕桦,以及一名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和三名监事等共计八人作为被告,并将匹凸匹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

  作为本案的原告方,刘斌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微博回应摘录:

  2016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受理了上述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除鲜言、恽燕桦之外的其余六名个人被告撤回起诉,上海一中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7年1月,上述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代理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匹凸匹公司到庭应诉,其余被告缺席。

  在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主张赔偿所指向的具体侵权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认定,投资损失计算方式和被告匹凸匹公司追偿权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审理。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各原告的损失计算不予认可,但认为被告鲜言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责任,若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言追偿。

  判决: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接近4个月的等待后,原告中小股东迎来了一审胜诉的好消息。5月19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被告匹凸匹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进行披露,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恽燕桦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支持诉讼成小股东维权利器

  相信各位读者一定注意到“证券支持诉讼”这个词,这和普通诉讼有何区别?证券君来为您简单科普一下。

  所谓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从法律渊源上可以追溯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条。

  不过,在30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及缺乏具体的程序设计,该原则一直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逐渐成为一项被闲置、被遗忘的法律条文,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支持起诉原则逐渐被重新关注与运用。

  在证券期货行业,证券支持诉讼是对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侵权纠纷,由机构根据中小投资者提出的申请,委派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师或工作人员作为中小投资者诉讼代理人,代理中小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而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已经参与了四起证券支持诉讼,并已取得“两连胜”。

  2016年7月、8月,投服中心接受中小投资者申请,先后对“匹凸匹”、“康达新材”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协助中小投资者依法索赔。此前,“康达新材”一案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投服中心完全胜诉,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的全额赔偿。

  今年3月17日,投服中心启动第三例证券支持诉讼,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因“上海绿新”(现更名为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受损的中小投资者。

  4月27日,投服中心再次启动证券支持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因“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截止时间为5月27日。(详见:http://news.cnstock.com/paper,2017-04-27,818153.htm)

  那当自身利益受损时,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申请证券支持诉讼?和个人诉讼相比又有何优势?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请证券支持诉讼,只需在诉讼法律文件上签字委托即可,像准备诉讼材料、委派诉讼代理人等均由投服中心负责,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中小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通常也只约占索赔金额的2%,较为低廉。

  最重要的是,即使遭遇案件诉讼周期长或多次开庭的现象,投资者也无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以及费用等进行维权,无须备受其中的煎熬,而是安心地做“甩手掌柜”即可。退一步讲,就算是诉讼失败,也不会有多大的损失。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冯孔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