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杜艳
酝酿弥久后,9月4日下午,外汇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要求于9月18日之前反馈完毕。
受此利好刺激,港股在当天下午约3点10分,突然爆升,并突破二万大关,升幅扩大至逾600点。
相较于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完善的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
五大“利好”
新规共分6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并释放了五大利好。
最大的利好在于放宽单家投资上限和延长锁定期。
意见稿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单个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五千万美元的人民币”的规定,上限亦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
另外,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由此前的1年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者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
另一重利好在于分账管理。
新意见稿称,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此项修正意在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
第三重利好在于,便捷了资金汇出入管理。
为便于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钆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第四重利好在于,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
本着外汇局简政放权的外汇管理改革思路,本次意见稿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明确了QFII本金、收益汇出的程序。尤为突出的是,大量简化了有关申请材料,将投资收益汇出和开放式中国基金的资金汇出入审核权下放到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第五重利好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能力。
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QFII投资涉及到资金汇兑报告制度,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职能,强调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报告职责的要求,并明晰了违规行处的处罚原则和依据。
300亿美元规模不变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然保留了根据中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QFII投资额度限额和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QFII制度在中国试行始于2002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加快资本项目开放一项措施。2002年,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大型外资机构在批准额度内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股票、债券及基金。试行三年后,外汇局部门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QFII监管框架。
2006年,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证监会、央行、外汇局公布经过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完善,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与此同时,相关外汇管理办法进入修订期。
2008年,本来拟定出台的本次征求意见稿,由于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而顺延至今。
QFII的投资额度伴随着证券市场实力增强而水涨船高,由最初的40亿美元,上调到100亿美元,至目前的300亿美元。
外汇局资本项目司相关负责人透露,迄今已经申请的QFII机构多达87家,已批准额度达到150多亿美元,每家配额从5000万美元到8亿美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本次拟定的新规对于加强QFII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防范风险,可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监管检查;其次,有利于对现有QFII规范管理;再次,可以推进中国资本项目和资本市场的有序开放;四是,可以简化审批。
对于新意见稿,摩根大通中国证券与大宗商品主席、董事总经理李晶认为,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外国机构投资者更多参与国内股票市场对其带来的稳定效应,尽管QFII投资者的总持股量仅占A股市场的一小部分,但上述规定的放松(及可能加速审批部分)可能意味着中国政府试图努力稳定国内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