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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给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中,有一份题为《关于建立平准基金法律制度稳定股市的提案》,原文抄录如下:
关于建立平准基金法律制度稳定股市的提案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世纪初期以来,建立并逐步完善平准基金(或称干预基金)的法律制度,以此减轻外汇、股票、黄金、石油等重要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已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2007年10月至今,受国内股市“大小非”解禁、紧缩性货币政策、自然灾害、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及全球性通胀等因素的影响,上证综指从六千多点一路下滑,跌至一千多点。我国股市之所以会陷入目前这种不利局面,表面可归咎于市场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但本质上应归咎于有关救市的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由此导致的政府对救市措施的无所适从和维护股票市场秩序的不力。因此,在我国设立股市平准基金,建立平准基金法律制度,既是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在今后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践行法治,从容应对经济、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
对于拟议中的平准基金法律制度应具有的相关主要内容和规定,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平准基金的定位
从立法层面看,平准基金分两种类型:一是通用型平准基金,二是市场型平准基金。鉴于不同市场的平准基金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根据我国现有国情,目前更适宜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市场的平准基金法,并针对不同市场的特殊情况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平准基金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平准基金只以稳定市场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性质,其来源应当全部或者至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
三、平准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由于平准基金的运用往往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大局,为防止不正当使用,平准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彼此分离、相互监督。因此,管理人应当是一个由国务院总理或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国资委和市场监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的临时性组织。托管人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四、平准基金的启动程序
平准基金的启动程序至少应包括:1。特定市场的监管部门向国务院报告,介绍危机情况和需要动用的基金规模等相关情况;2。国务院全体会议对报告审议、通过;3。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5。非官方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平准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平准基金的使用规则应包括:1。交易的时间限制;2。投入交易的资金比例;3。进行买、卖交易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4。交易行为的内部监督;5。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的关系;6。信息披露的受众、方式、范围、时间。
六、平准基金的废止
平准基金的废止应包括:1。废止平准基金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2。废止平准基金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3。对平准基金损益的处理;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工作交接。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至少应包括:1。平准基金运作活动的监督主体、权限、程序;2。违反平准基金法的行为种类和各种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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