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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提案:关于加强对限售股减持监管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3日 17:3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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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民革中央委员会在给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中,有一份题为《关于加强对限售股减持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原文抄录如下: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

  关于加强对限售股减持监管的建议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2008年,我国股市经历了大喜后的大悲,深沪股指一路下跌,调整幅度达到70%左右,远远超过了美国、日本、巴西、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回调幅度,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基本面的影响显然难以解释其全部原因,我们认为大小非解禁和减持所带来的绵绵压力是持续压制市场上涨的根本原因之一。据统计,2009年还有约3万亿市值的限售股解禁,其中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约各占一半;2010解禁市值与2009年相当,以IPO限售股为主。虽然从目前来看,限售股的减持并没有对市场构成实质性的资金压力,但其解禁数额之巨,对市场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用数字来估计的。所以,对限售股减持的治理将对未来稳定市场预期,减轻市场压力和保护中小股东起到重要作用。就如何加强对限售股的监管,维护股市健康发展,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限售股股东的减持征收特别收益金

  由于限售股股东的成本较低,减持所带来的受益颇丰,适当征收特别收益金合乎情理。同时,征得的收益金可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合理使用。征收特别收益金以缓解限售股解禁与减持冲击的优点在于:第一,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与我们通常说的“暴利税”有一定区别,可以避免与税收概念和逻辑上的冲突;第二,计算简单,征收客观。知道限售股股东减持的股数和价格即可对其征收,征收标的较明确;第三,征收特别收益金直接减少了限售股股东的经济收益,约束机制明显,约束力较大,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四,对应的收益金可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资金来源。

  由于限售股的成本较难确定,我们建议直接对减持收入进行征收。在征收比例上,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征收比例,例如,股改限售股的成本总体较低,而IPO限售股股东的成本相对要高一些,两者应适用不同的比例,例如对前者按20%征收,对后者按10%征收。另外还应按照不同的持有期限给予不同的征收比例。例如,如果自解禁之日起一年内减持的,按20%征收,一年以上的按15%征收,两年以上的按10%征收,等等。这样不仅使资金面紧张的压力缓冲期延长,也有利于培养限售股股东长期投资的理念。

  特别收益金的使用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把特别收益金作为当期分红,派发给所有持股股东。按照我国当前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股票得以高溢价发行,这种高企的价格是以一半以上的非流通股的存在为前提,其实质是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向非流通股支付了额外成本,所以非流通股在能够流通时,也应该把这部分额外成本返还给所有流通股股东。但是在之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上市流通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远远低于这个成本,而股市从6000点跌到现在,更是加大了这部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长线价值投资者的损失。把特别收益金作为分红,派发给持股股东,可以补偿流通股股东的一部分损失,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利益,促进股市价值投资,维护股市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二种方案是把特别收益金交给专门的机构去运营。当限售股股东减持的一段时间内(例如三个月)股价下跌严重的时候,这笔资金用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稳定价格,此后,机构可以适当调节头寸。从整体上而言,相当于建立了一个稳定市场的蓄水池,市场低迷时买进股票,释放流动性,市场高涨时卖出股票,回笼资金。如果减持的股东又进行回购,还可以从已收缴的资金中退还相应的数额。

  二、建立强制性股份回购制度

  建议当上市公司股价在限售股股东减持期间发生了大幅下跌(扣除大盘收益率)时,监管层有权要求该股东回购其减持的股份,以稳定市场。强制性股份回购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无论是股改限售股还是IPO限售股,都可以采取这种制度加以控制,统一监管,于情于理也可以让各方接受;第二,可操作性强。从监管上来看,容易设定量化的指标,清晰透明,促发回购的股价最低点位、减持期间、回购时间等因素都可以比较方便地确定,也易于监管;第三,不涉及资金问题,避免了因分配不公造成的争议;第四,有利于形成明确预期。市场会认识到,即便解禁,股价也不会被强行打压下来,对于缓解市场心理压力起到巨大作用。此外,在监管上要先行禁止限售股股东和其他市场力量合谋进行减持的行为,并加强查处惩罚力度。  

  三、建立事前和事中监管机制

  通常限售股股东减持前和减持中股价都是比较高的,减持后股价开始下跌。因此,一般投资者只有在减持前的拉升阶段入场,并及时获利撤离,才能盈利,否则,其他的投资方案都将亏损,这显然超出了一般无法获得内幕信息的投资者的能力范围。投资者通常只有在减持公告发出时,才知道大股东减持了股份,但这时未免为时已晚。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监管。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有减持意愿的限售股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如减持数量超过一定比例,则必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例如,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若干股份,这样市场就会形成一定预期,也对投资者有所提示,避免股价大幅波动,也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第二,减持过程中即时披露,最好能做到当天披露。目前,很多公司对减持情况采取了阶段性披露的方式,如某一段时间内某股东减持了多少股份,这使市场信息大为滞后,也使限售股股东减持行为具有隐蔽性,因此当日减持当日披露可以大大提高市场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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