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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志刚
证监会本周一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由于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的现象逐渐增多,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非常及时。而国资委日前也高调宣布,鼓励有实力的央企在二级市场进行回购操作。
在海外资本市场上,拥有可观现金流的公司经常主动回购,以便提高股东价值。A股市场难以大规模效仿这种“主动型回购”,但在股价暴跌的市况中,保护股东权益的“被动型回购”也应大力提倡。
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屡见不鲜,回购股票的公司却屈指可数,这可以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怪状”。但许多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回购要相应注销注册资本,但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中,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现金流比较紧张,资产负债率高的公司对股份回购的态度更不积极。
此外,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法规定,原则上允许上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并可列入库存股,无须注销,法律仅就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回购限定较为严格,仅限上市公司在注销股本、奖励本企业职工、与其他企业合并等情形时动用回购手段。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全流通背景下,回购的上述用途是不够的,应在法律上赋予上市公司这样的权利:在认为股价偏低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战略性回购股票,并在一定期限内锁定,不注销股本;在市场回暖或公司业绩好转时,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或转让给股东,回笼资金。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赋予公司回购股票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减少资金占用,兼顾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除保护股东权益外,还能促使公司做强业绩,甚至使其从回购中获利。当然,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在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公布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其回购或抛售股票,防止其通过操控财务数据炒作自家股票。
有市场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仍有很多上市公司不会主动回购。即使对“破净”的公司,也很难“一刀切”地强制要求他们回购,使回购成为“规定动作”。
那么,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何利用回购有效提升股东价值?分析人士认为,在许多公司股价已经比高点打了两三折的情况下,通过回购推行股权激励或许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办法。
《公司法》已规定,公司可通过回购股票奖励员工,但规定所回购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为避免股权激励蜕变为“股权福利”,突出长期激励效用且规避短期行为,可以考虑延长回购股份的过户时间。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台紧急指令,对上市公司回购证券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作出调整,79家公司在恢复交易当天就宣布回购,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回购的先决条件是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但是否可以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进一步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不经股东大会同意,先行回购?由此开辟更方便的“绿色通道”,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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