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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敏感窗口期缩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 07: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由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修订为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作出修订,将原规则中“相关股东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修订为“不得在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增持”。

  修订后,《指引》第七条规定,相关股东在下述三个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一是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第二是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第三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周国资委表态鼓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来,控股股东增持的个案越来越多,央企大股东起到了带头表率作用,数家上市公司相继宣布其央企大股东加入增持大军行列。按照惯例,上市公司2008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情况将于近日公布,三季报披露在即。在两个交易所今年8月发布的原《指引》中规定,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窗口期”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按原《指引》的规定,若公司预计10月底披露季报的话,则在披露前整个10月份相关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行为。

  记者从交易所获悉,部分股东此前向交易所提出缩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进行增持。

  交易所有关人士称,在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将禁止上市公司回购的“窗口期”定为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修订后的《指引》将与这一规则相适应。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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