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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非解禁未必会卖(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8: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国有股解禁未必会卖

  明白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就毋须就国有股东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作锱铢必较的估计。毫无疑问,国有单位持有相当数量的“大非”。但在解禁后的减持程序,也相当严格。一些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更要上报国务院批准。而这些上市公司限售股占“大非”的数量和权重,又往往很大。一般情况下,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人寿工商银行中国中铁等第一大股东根本不可能多此一举地通过国资委,向国务院提出什么减持方案。由于不实际参与流通,这些限售股在某一时段解禁100万或1000万股,仅仅是名义上的。它并不改变供求关系。因此,舆论如果刻意渲染以国有单位持股为主的“大非”的解禁,就很容易误导投资者。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推动已上市公司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但无论如何,坚持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资本在上市公司中的导向作用的原则,决不会动摇。

  建议标识国有股东持股量

  为防止可流通市值与实际流通市值概念的混淆,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应发布无限售条件股份中的国有股东持股量。目前,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统计数据,包括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随着“小非”和“大非”的解禁,未来的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将十分接近。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市价总值和流通市值中将有相当一部分股票不参与流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目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仅把无限售条件股份分为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其他四类。如果我们规定上市公司要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口径,披露无限售条件股份中的国有股东的持股量,则可以进一步增加相关统计数据的有效性,从而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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