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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内控难防隔墙有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8: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权威人士献三策防范券商内部利益输送

  证券时报记者跃然

  去年券商内部的“防火墙”漏风事件是否还会在今年重演?

  为了防范前期发生的证券公司投行、投资等业务部门相互利用敏感信息炒卖股票,研究人员发表严重失实的研究报告和炒卖研究报告所推荐股票等情形,近日,权威部门资深业内人士提出多项建议,呼吁新的一年里,证券业能够实施和完善“静默期”制度、设立限制清单和监视清单、建立业务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归口管理业务信息隔离工作、建立监管机关多层次外部监管机制等制度,防止券商内部“防火墙”漏风情形再度发生。

  三类“漏风”形式盛行

  据监管部门对一些证券公司的内部稽核工作中发现,当前,三类防火墙“漏风”形式较为突出。

  表现形式之一,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人员炒卖自身所推荐的股票。去年4月中旬,原深圳一家券商研究员前往一家医药业上市公司实地考察,回来后以该券商名义连续发布四篇价值分析报告,大力推荐此医药上市公司,然而报告中所述利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有误导投资者嫌疑。期间,该公司股价从9元左右涨至19.9元。据监管部门调查的结果显示,该研究员以本人的名字开户,参与了上述股票交易,构成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已对此立案稽查。

  表现形式之二,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人员违规发表严重失实的研究报告。去年1月,广东某券商员工在财经网站上发布某上市公司“随时出爆炸性预增公告”的有关署名文章,但事实上,这家上市公司正式发布业绩预告时的业绩则是预计亏损金额约2700万元。经调查核实,该员工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离职后,还到广东电台财经频道担任特邀股评人士,监管部门责令要求这家证券公司与电台协商,取消了此人的节目。

  表现形式之三,证券公司业务信息不受约束地跨部门传递。据监管人士观察,证券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密,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一、二级市场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人员的流动无章可循、借调研究部门人员参与投行项目、对涉及投行业务的目标公司股票没有列入限制交易范围、投资业务所涉及的股票没有统一监控和管理致使异常交易时有发生、研究咨询人员配合公司投资或投行业务向公众或公司客户发布带倾向性的研究报告等问题。

  “防火墙”制度面临四难题

  权威人士指出,国内关于业务和信息隔离的规章尚存一些难题———譬如隔离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缺乏规范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信息隔离的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急需指引性的意见和标准、处罚措施力度不够等。

  首先,当前的信息隔离机制重业务隔离轻信息隔离。诸多法规、规章对证券机构各项业务的隔离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操作性也较强。但对信息隔离规定以原则性为主,可操作性不强。

  其次,现有规章要求证券公司把从事不同业务的人员、资金和账目分开,对隔断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之间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业务隔离并不能取代信息隔离,由于缺乏规范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信息隔离的措施,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的敏感信息仍然是可以流动的。

  再次,虽然国内法律法规对防火墙有所界定,但“防火墙”的概念界定不严格、内涵不清晰。在20余件法律文件中,出现了“隔离”、“隔离措施”、“业务隔离”、“信息隔离”、“隔离墙”、“防火墙”乃至“物理隔离”等诸多称谓,这些概念的内涵时宽时窄,有时交叉,有时重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指引性的意见和标准,证券公司普遍无所适从。

  最后,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国内法规、规章仅对证券公司违反信息隔离制度的行为明确了行政责任,但并未明确民事责任,这就使得法规的执行力大打折扣。

  杜绝利益输送的三剂良药

  据反映,目前国内一些管理规范、风险防范意识较强的证券公司在内部建立了若干信息隔离制度,但许多证券公司这方面的意识比较淡薄,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尚未建立,或只停留在纸面上,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对此,资深业内人士提出,实施和完善“静默期”制度、设立限制清单和监视清单、建立业务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归口管理业务信息隔离工作、建立监管机关多层次外部监管机制等多项建议。

  一是,建立业务信息隔离机制,切实做到对每项业务的每个工作环节、每名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业务信息都有合理的隔离,限制人员跨部门借调,尤其是证券公司投行、投资、研究分析等部门原则上不得跨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借调人员在完成借调工作后的一定时期内,禁止参与和借调工作中所涉及的目标公司有关联性的工作。

  二是,规范敏感信息传递,如设立限制清单和监视清单,防止各部门业务引发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应视情况将目标公司列入限制清单或监视清单,禁止其他部门对列入两类清单中的目标公司开展合作,以杜绝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同时,规范跨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业务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应当通过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来进行,书面信息应当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传送,口头交流必须有合规管理人员在场。

  三是,加强管理研究部门。如实施“静默期”制度,证券公司承接目标公司IPO、再融资或其他形式投行项目的,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在项目开始前和项目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得发布关于目标公司的研究报告;建立独立的研究分析人员薪酬体系,禁止投行、投资、经纪等部门参与或影响研究分析人员的业绩考核,不得将研究分析人员薪酬与其对各业务部门的贡献率挂钩,禁止除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为研究分析人员支付报酬;规范研究报告的审核和发布流程;此外,规范研究分析人员参与公开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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