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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依靠合约保护信息权益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1: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陈秉强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区有两个主要法律:一是香港法例第544章的《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主要是监管与制造光碟有关的知识产权;二是第528章的《版权条例》,旨在对作品的版权及有关权利监管进行。尽管法律有所规定,由于以有关法例为基础的法律行动往往费时和昂贵,香港交易所主要是依靠与信息供应商订立的合约来保护交易所的利益。合约上清楚写明,如信息供应商在未得到交易所同意下,向第三方发放交易所的市场数据,再作传送之用,信息供应商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客户不会对交易所数据实施侵权行为。信息供应商的数据服务也必须事先获得交易所的许可,方可推出。如有任何侵权行为,有关的信息供应商必须承担所有后果及向交易所进行赔偿。 为确保交易所和其他市场人士的利益受到保障和数据合约受到尊重,交易所每年均会拨出相当的资源,对信息供应商进行审计。 香港交易所以往也有查处非法发放证券信息的网站或公司的案例,值得一提的是,信息供应商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均会向交易所举报来历不明但提供香港证券信息的网站或公司。香港交易所会要求非法网站遵守知识产权,尽早停止一切非法行为;与此同时,也会寻找其证券信息的来源并向有关信息供应商联络,通过合约条文约束有关发放。 (作者系港交所资讯服务部高级总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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