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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理应享有专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1: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

  对有价值的非公开信息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已是共识,但现在包括美国也在研究的是———公开的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如何保护?这就要区分专属信息和非专属信息。

  专属信息又分几种,一是独家制作、生产的信息数据库,证券行情信息的数据库即属此种;二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规定的搜集公开信息和其他作品形成的数据库;此外,还有个人信息,可通过隐私权保护,企业也有一些专属信息由其支配。

  证券行情信息有以下特点:交易所独家编制、独家提供;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属于公开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负载公共利益。由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关涉公共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所以《证券法》第113条有专门规定;尽管即时行情信息应当提供给投资者(就此而言是公开的),但它还存在商业价值,如可用作编制指数、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等,因此应当给它一种专有权。证券行情信息上至少有两种专有权,即许可发布和许可使用。就实现途径而言,公法可能要比私法可行,可通过监管法如《证券法》来进行专属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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