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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拥有知识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1: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合伙人林建华

  我们认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信息享有知识产权。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证券法》第11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这实际上是赋予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利,当然也包含证券交易所公布行情的义务。

  第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上海证券所交易规则》第5.1.3条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这表明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权利已为政府部门所认可。

  第三,证券行情信息是DBF文件,也就是数据库格式的文件,而在我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均明确对数据库权利加以保护。

  第四,证券行情信息不是对证券数据的简单的原始纪录,而是对数据的精心选择和编排。证券行情信息的内容、编排特点和生产过程决定了应赋予其知识产权。当然,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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