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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证券信息管理专门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1: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徐明

  保护证券信息权益,目前可行的路径是从国务院或证监会的层面,制定一个证券信息管理的条例或办法,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信息权利做出界定。这一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证券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即明确证券信息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二是证券信息的分类。按产生方式,可分为原始信息和加工信息(创造性信息);按其发布主体,可分为上市公司的信息、证券公司的信息、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以及主管机关和自律机构发布的信息等;按其属性,可分为公共性信息、非公共性信息和准公共性信息等等。区分不同的种类,可以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规定,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证券信息的专属权。就即时行情而言,它是证券交易所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故应当赋予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信息的专属权,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四是证券信息权利人的义务与责任。交易所作为证券信息权利人,是市场组织者,且目前仍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即要给市场参与人和投资者提供基本的证券行情。但需注意,交易所的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应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提供到什么程度和范围;二是向谁提供,只能向会员提供而不是向具有商业目的的信息商和其他经营者提供。

  五是证券信息的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管权。这是证券信息条例或规章所要规定的基本权利。信息的管理权涉及信息的发布者或者产生信息的主体如何管理信息,例如上市公司需要管理自己的信息,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信息的经营权涉及哪些信息不能经营、哪些信息可以经营以及如何经营。信息的监管权涉及主管机关和自律机构如何监督管理信息的发布、使用、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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