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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保护应遵循四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09: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棠

  证券行情信息权利保护,是一个关涉证券市场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根据《证券法》基本原理及我国的具体实践,证券行情信息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确保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换言之,在处理证券市场出现各种问题,包括证券行情信息保护问题时,应当秉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证券市场与其他市场有所不同,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到民生。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还不尽完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相关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二,兼顾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原则。证券行情信息的权利较为特殊,一方面,它受到我国证券法的严格保护,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另一方面,证券行情信息又必须具有一定的公知性,即为市场参与人和投资者所知晓和利用。

  第三,证券行情信息权利保护与行情信息合理利用相平衡的原则。证券行情信息的生产、发布、更新等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金钱和智力,从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出发,完全有必要赋予其法律保护。但由于证券市场对信息的高度依赖和交易所的相对垄断性,在保护证券行情信息权利的同时,也应允许对证券行情信息的合理利用,确立类似于著作权、专利等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四,法律的直接保护与合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行情信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签订证券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是其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但对证券信息采取合同保护方式,仍然存在权利本源的法律依据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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