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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赔偿基金理应加速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ST大唐(600198.SH)被证监会处罚,确实是很失脸面的事。不过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看来,这不过是“隔靴搔痒”,因为这么多年来,GDP在涨、物价在涨、公司规模在涨,但是承担的责任却没有涨。

  从1998年的老《证券法》到2005年的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任,几乎只字不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罗培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样轻的行政处罚根本就起不到遏制证券违法行为的效果。”他认为,除了加大处罚额度之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和大额罚款。对于这些罚款,这应该建立“赔偿基金”,因为上司公司的虚假陈述等违法问题,一般都会有股民为此受到损失,但是往往他们提起集体诉讼时,总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一旦成立赔偿基金,就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罗培新还认为,在证券监管方面,美国的成熟经验可供中国借鉴。美国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

注册会计师可被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最高院最近出台司法解释加大了证券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最高刑3年提升到10年。如果再加上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的力度,那么才有可能大幅度降低证券违法行为。”罗新培如是说。

  而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荣红梅律师则告诉记者,“这份处罚公告背后似乎还有一个悬念,就是负责

审计2004年年度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
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荣律师认为,如果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那么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利益受损的股民就可以多一个侵权之诉的被告。”

  当然,荣律师也承认,如果是由于上市公司故意提供了不实的材料,刻意误导会计师,而会计师又确实尽到审慎义务,那么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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