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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发布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14日 07: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7月13日电(记者刘倩)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信誉主承销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会商相关部门制定了《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规则》对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将分别按照《规则》对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打分,积分在前8位的将被授予“信誉主承销商”。

  根据《规则》,各考评主体在信誉基准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积分因素对各考评对象进行加分或减分。各考评部分在信誉总积分中的权重不同,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占20%,发行人占20%,基金管理公司占10%,律师事务所占15%,会计师事务所占15%,证券公司占20%。考评规则不仅针对主承销商的承销经验和技能、内控制度、规范运作和违规行为打分,而且主承销商推荐企业的成功率和市场表现也将成为信誉主承销商的重要评判标准。例如,在中国证监会的考评规则中规定,申报材料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明显误导性陈述的将予扣分;对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所承销公司实际经营结果达到盈利预测80%的,给予加分,而对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减分,对发行当年就发生亏损的,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据悉,《规则》发布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2000年度及此后各年度的具体考评工作作出安排。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则》将对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承销职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开展积、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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