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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承销商增发新股的五项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7日 07: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刘倩)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增发工作的质量,中国证监会日前要求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切实加强内部协调和人员培训,做好增发工作。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发试点工作中,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投资银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增发工作的质量。为此,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提出了五项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加强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结合增发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团队协作。

  二是及时总结增发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便于积累经验,增强工作的连续性,对于已做过增发工作的证券公司,在新申报的增发项目小组成员中必须至少有2人从事过增发工作,具有推行市场化发行机制方面的经验;没有做过增发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在项目小组中至少有2人从事过5家以上的发行工作,对市场化发行或国际发行有一定的经验。

  三是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对上报的增发申请严格把关,将所推荐的公司进行排队,逐一推荐上报增发申报材料。

  四要重视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为发行人确定的投资项目(即股票销售中的“卖点”之一)、融资策略(包括发行规模)、定价机制等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

  五、证券公司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审核对照表》的要求认真填写,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理解为包括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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